留言时间:2019-07-01 15:12
留言内容:非本单位员工(例如客户、外部顾问)发生的由本单位承担的机票、火车费等注明旅客信息的运输凭证能否抵扣进项?
答复时间:2019-07-02 10:29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