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19-07-09 10:29
留言内容:我们公司主要提供咨询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我们有一部分收入是跨境应税行为,但是没有申请过免税或者零税率,也是正常按照6交税,请问这部分跨境应税行为对应的进项税能否加计抵减呢?
答复时间:2019-07-10 14:07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