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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金交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1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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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19-08-20 15:53

  留言内容:经济补偿金在啥情况下不用交税,按新的条例 ,是不是指在去年上海从业人员平均工资105180元的3倍,即315540元以内部分免税,315540以上部分要根据综合税率表单独计算税率。 

 

  答复时间:2019-08-21 09:58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咨询三科)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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