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19-11-08 12:12
留言标题:预收款项缴纳增值税
留言内容:我公司于2017年将一座综合办公楼出租,租期18年,并向承租方一次性收取租金。对这部分租金,能否一次性缴纳增值税?
答复时间:2019-11-12 16:39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你公司出租办公楼并一次性向承租方预收18年租金的,应在收取租金预收款的当天申报缴纳增值税。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直接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