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代为保管抵押货物并处置的开票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29 15:43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留言时间:2019-11-26 12:03

  留言标题:代为保管抵押货物并处置的开票问题

  留言内容:我司为兄弟公司代为保管抵押货物,按协议约定若要代为处置这批货的话,能否正常开具发票。

 

  答复时间:2019-11-29 15:43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代销货物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如双方属于委托代销关系的,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也可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