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黄浦区商住房的房产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0-10-09 10:30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留言时间:2020-09-29 20:45

  留言标题:黄浦区商住房的房产税问题

  留言内容:酒店式公寓房产

  如果自住是如何计算与缴纳房产税?如果租赁的话,如何计算和缴纳房产税?

 

  答复时间:2020-10-09 10:30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沪府发[1986]129号】的规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明显不合理、不足为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房产税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沪府规〔2019〕5号】的规定:我国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级政府规定。本市据此确定的减除比例为2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力支持本市民营经济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本市房产税原值减除比例由20%提高至30%,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实质性减轻企业负担。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