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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7-26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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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1-07-20 14:48

  留言标题:个税优惠政策

  留言内容: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获得的任期激励在个税计算上是否有特殊的个税征收政策?

 

  答复时间:2021-07-26 17:11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执行,其他人员不得比照执行。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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