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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餐补

发布时间:2021-08-2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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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1-08-19 07:25

  留言标题:出差餐补

  留言内容:请问员工出差餐补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时间:2021-08-26 14:55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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