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个税汇算大病医疗扣除填写

发布时间:2024-03-21 13:57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留言时间:2024-03-21 10:43

  留言标题:个税汇算大病医疗扣除填写

  留言内容:我在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填写扣除金额?

 

  答复时间:2024-03-21 13:57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二、2023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预填服务,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下载并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

  第二步:选择相应的扣除年度并选择【大病医疗】进行填报;

  第三步:根据提示准备相关材料并进入填报界面;

  第四步:在确认基本信息后,填写医疗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人、配偶或者子女;

  第五步:系统根据医保平台信息自动预填医药费用总金额及个人负担金额,若发现与实际金额不符,可修改医疗信息,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六步:根据提示选择申报方式点击【下一步】即可完成填报。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