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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困难减免

发布时间:2025-01-10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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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5-01-10 11:03

  留言标题:房产税困难减免

  留言内容:请问什么情况才能享受上海市房产税困难减免?

 

  答复时间:2025-01-10 13:20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单位纳税人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沪财发〔2024〕10号)一、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在本市缴纳房产税的单位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本公告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一)资产不足清偿全部或者到期债务并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房产闲置不用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当月至破产程序终结当月应缴纳的房产税。

  (二)因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

  “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免征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

  (三)承担公共交通、供水、供气、供电、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并执行《上海市定价目录》中的政府定价,且发生亏损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按照执行政府定价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减免亏损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

  (四)从事救助、救济、助残、教科文卫、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且发生亏损的。

  “非营利组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财税部门认定的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五)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及各类国家级、市级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平台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发生亏损的。

  相关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确定。

  上述第三、四、五项情形中,“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亏损”,即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因第三、四、五项情形减免的房产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的亏损额。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二、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的情形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

  (一)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即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能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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