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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发布时间:2025-11-11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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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时间:2025-11-05

  留言标题:非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留言内容:请问我就读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以享受哪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答复时间:2025-11-11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因此,纳税人接受非全日制研究生可以由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出,享受相应的个税税收优惠。

  注意:如接受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属于境外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则不符合相关条件,不得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欢迎您再次提问,您也可以通过“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模块、“上海税务”网站“我要咨询”模块进入智能在线咨询系统,或通过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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