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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收回税务处理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30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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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主体

  A公司

  二、事项描述

  A公司拥有某划拨地块,相关取得成本基本为零。近期A公司与某区政府就A公司位于该区的上述地块盘活利用工作达成合作共识。鉴于土地收储业务可能发生应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事先裁定诉求。

  三、裁定意见

  根据A公司目前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如A公司可取得某区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则该税收事项可按规定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三十七)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优惠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四、裁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裁定日期

  2024年3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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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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