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主体
D公司
二、事项描述
D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部分社区提供包括清洁服务在内的物业管理服务。为提升服务品质,拟在其承接物业管理的社区引入智能清洁设备,试点开展智能清洁服务,替代原有人工清洁方式。该服务属于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因涉及业务较复杂,故提请税务机关就拟提供的智能清洁服务是否属于企业管理服务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税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见
根据D公司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提供的上述智能清洁服务属于企业管理服务征税范围,适用6%税率。
同时要求D公司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如后续企业业务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按实际情况适用税收政策。
四、裁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裁定日期
2025年5月
该项裁定就申请人本次申请的交易事项对税务机关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