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发布时间:2016-02-02 13:10
字号: [ ] [ ] [ ]
打印本页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申报。

  特定行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二、申报期限

  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为税款所属期的公历年度。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的法定名称全称。

  3.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编码。

  (二)表内各栏

  1.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4.第5列“所得项目”:在本表中仅指“工资、薪金所得”。

  5.第6列“所得期间”:在本表中,填写税款所属期的公历年度。

  6.第7列“全年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全年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

  7.第8列“年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的全年汇总额。

  8.第9—14列“年税前扣除项目”:

  (1)第9—12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分别填写该纳税人缴纳该项费(金)的全年汇总额。

  (2)第13列“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3)第14列“合计”:为对应项目的合计数。

  第14列=第9列+第10列+第11列+第12列+第13列

  9.第15列“年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计税前减除的费用的全年合计额。

  10.第16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11.第17列“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按前列计算出的数额按月进行平均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17列=(第7列-第8列-第14列-第15列-第16列)÷12个月

  12.第18列“税率”及第19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17列计算值查找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13.第20列“月平均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20列=第17列×第18列-第19列

  14.第21列“年应扣缴税额”:是指全年应扣缴的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21列=第20列×12个月

  15.第22列“减免税额”:是指按照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16.第23列“年预缴税额”:是指扣缴义务人全年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17.第24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24列=第21列-第22列-第23列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