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的通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现将新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印发给你们,请在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使用新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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