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上海江戊铖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沪税崇十五税通 〔2023〕 7210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
2023年7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沪税崇十五 税通 〔2023〕 7210 号
上海江戊铖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2590402834E):
事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异常情况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通知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经税务机关数据分析比对,近期你单位收受的发票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异常情况,涉及发票5份,发票金额4,494,159.30元,详情见《企业所得税异常情况(发票)清册》。请你单位及时自查核实,核实结果请在30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