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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2-02-29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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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

  2012年2月1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局政府网(www.tax.sh.gov.cn/cntax/)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地址:长宁区天山路1827号,邮编:200051,电话:62730882-1102,电子邮箱:cntax@shanghai.gov.cn)。

  一、概述

  2011年,长宁区税务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及上级的工作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形成了由局领导负责、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并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配备专用电脑、电话及打印设备,在办税服务厅设立ARM机作为区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查阅点,同时按照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按时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有序开展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局在工作中制定并形成了一套区局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一是形成正式部门联系单、办理单,将市局通过网上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时间送交业务科室。二是通过联席会议与业务科室加强沟通,决定公开内容,形成答复书和相应附件,并注明编号。三是做好公开工作的规范,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用章申请单、答复签领单,做好网上回复工作的同时,确保答复书用章规范,以及申请人领取纸质答复的手续齐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按照《条例》、《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本局2011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7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机构设置类信息2条,占11.76%;业务类信息15条,占88.24%。

  (一)主动公开范围

  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按照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在办税服务厅公开本局所涉及的发票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情况,内容包括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收费单位。

  2、发票类税务行政审批及涉税办理流程相关信息。在税务子网站公开发票类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状态、结果等信息,共发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事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事项”两类24条行政审批事项结果公示;在办税服务厅液晶滚动屏公开发布申报抄税、发票管理等涉税办理流程。

  3、税务机构职能情况,适时发布本局机构领导,内设机构职能信息等。

  (二)主动公开途径

  1.税务网站。在做好子网站改版工作的基础上,对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进行发布、更新和维护,通过“涉税公告”、“办税服务”、“税收宣传”等栏目定期更新重要通知、行政许可公告、纳税指南、表格下载、分局动态等内容,切实方便纳税人获取税收政策信息和涉税办理信息。

  2.互动参与平台。作为市局互动参与平台的推广试点单位,分局积极配合市局做好平台的推广和二期开发工作。目前已向全区户管企业17654户(个人及个体工商户除外)推广。互动平台内外部使用率均已达到预期目标,基本发挥“信息推送”、“互动交流”等功能的应用,逐步使其真正成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互动的桥梁。

  3.纳税人课堂。分局通过“纳税人课堂”的形式对传统财务例会作了进一步改进。采用“青年讲师团讲课和录像滚动播放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开展针对性的专题辅导,纳税人参与度和听课效果显著提高。

  4.办税服务厅。通过本局办税服务厅的两处电子显示屏、ARM机、公告栏、涉税事项办理流程滚动屏以及公共查阅点,向纳税人公开、宣传税收政策和办税须知;办税服务厅还专设咨询窗口,随时解答纳税人办税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涉税问题。

  5.基层税务所。发挥基层一线优势,进一步优化信息公开方式。通过信息化平台向企业推送重要事项告知、税收政策解读,告知办税流程,发放税收宣传资料;结合企业调研走访工作,近距离、面对面上门宣传税收政策,切实将基层每位税务干部都打造成政府信息公开的流动窗口;召开定点联系企业沟通会等各类企业座谈会,主动了解税收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认真听取纳税人诉求,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4.其他渠道。重视公共场所的宣传作用,在办税服务厅、交通枢纽等场所发布税收宣传口号,依托长宁有线电视台、报刊等媒体,登载税收政策要点,解读税收政策,以Flash动漫的形式宣传个人房产税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知识,突出公开、宣传的生动性和可看性,初步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式、覆盖面广的公开宣传模式。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局2011年未接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二)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局2011年度暂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相关费用。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本局2011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以及申诉举报。

  五、咨询处理情况

  2011年度根据市局要求设立12366远程坐席,并于9月30日正式对外运行,共接受市民咨询电话11897次。2011年度分局子网站访问量829,331次,其中政府信息公开专页访问量11,384次。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局的指导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社会公众的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是在公开渠道的多样性、信息获取的便捷性上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本局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将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和本单位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立足于服务纳税人,在办实事、见实效上下功夫,全面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制度机制,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长效管理,不断提升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和水平,力争取得更大成效。

  七、说明和附表

  (一)其他说明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包括所有附表的数据)都仅反映2011年度的情况,数据统计范围仅为长宁区税务局。

  (二)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17

  其中:较上年度同期增加率

  

  183.33%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17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0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0

  受理申请总数

  

  0

  其中: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电子邮件申请数

  

  0

  4.网上申请数

  

  0

  5.信函申请数

  

  0

  6.其它形式申请数

  

  0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0

  其中:1.同意公开数

  

  0

  2.同意部分公开数

  

  0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0

  4.“信息不存在”数

  

  0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0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0

  7.“重复申请”数

  

  0

  8.不予公开总数

  

  0

  其中(1)“国家秘密”数

  

  0

  2)“商业秘密”数

  

  0

  3)“个人隐私”数

  

  0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0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0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0

  9.其他

  

  0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105

  网上咨询数

 人次

  0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0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11,897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11,384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行政复议数

  

  0

  其中: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0

  行政诉讼数

  

  0

  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0

  申诉举报数

  

  0

  其中: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0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收取费用总数

  

  0

  其中:1.检索费

  

  0

  2.邮寄费

  

  0

  3.复制费

  

  0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总数

  

  1

  其中:1.全职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1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0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0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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