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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13-02-16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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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税务稽查四局

2012年2月7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咨询处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上海税务网站(www.shanghai.chinatax.gov.cn)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税务稽查四局(地址:常德路319号1314室,邮编:200040,电话:62180479)。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加强税务部门自身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强化民主监督、提高税务行政透明度的一项重要内容。2011年,分局以贯彻《条例》、《规定》为契机,坚持“公开为原则,内容为核心,制度为抓手,信息化为依托”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机制,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建设和渠道建设,在扩大信息公开度、提升行政透明度、确保工作规范度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根据《条例》、《规定》要求,分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事宜,此项工作由分局主要局领导分管,一名副局长协管,办公室主任负责,并指定一名同志作为工作联系人,具体联系、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科室联合,部门配合的方式,形成组织机制联系紧密、责任明确、协同合作、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制度机制。结合市局要求,分局坚持从工作实际出发,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其中重点是对政府信息的更新维护、发布协调、保密审查等制度进行修订,进一步调整完善操作规程、数据统计、效能目标等工作规范,修订《上海市税务稽查四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上海市税务稽查四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向导》,改进优化工作流程,形成较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体系。同时完善人员配备,明晰职责分工,加强工作督导,展现分局特色,形成上通下达、沟通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夯实基础建设。一是大力推进窗口建设。分局设立公共查阅点(受理点),配置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方便公众自助查阅;在显著位置张贴办理流程和收费制度,严格依法规范办理公众申请。二是充分运用信息系统。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整合工作流程,将相关操作与公文办理同步进行,实现信息公开与公文管理的无缝衔接,2011年,按要求向市局报送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信息57条。

  (四)拓展公开渠道。一是拓宽途径。充分依托政府信息公开网页、举报中心、基层税务检查所等载体,多渠道公开政府信息。二是准确发布。及时更新指南、目录内容,采用树状结构,优化展现方式,同时改进和调整政府信息分类属性,确保分类合理准确。三是倾听诉求。虚心听取广大公众的需求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宣传热点政策和重点事项,真正做到以公众需求为导向。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分局按照《条例》、《规定》要求,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范围

  1.税务机构职能情况。公布本市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后,本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编制规定,以及人事任免信息等,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内设机构(部门)主要职能》等。

  2.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及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情况。2011年分局领导班子调整后,分局及时发布最新的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等信息。

  (二)主动公开途径

  根据《2011年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和《2011全国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要求,本单位积极拓展主动公开途径,开展了以下工作。

  1.以“上海税务”网站为依托,及时更新分局信息

  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四局政府信息公开专页)及时更新与本单位有关的信息,切实方便纳税人获取本单位的相关信息。

  2.以“税法宣传”为契机,主动宣传税收政策

  分局围绕稽查中心工作,契合“税收·发展·民生”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结合被查企业的行业特点,以科所联动团队为单位,组织相关业务学习,掌握最新政策,为检查时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打好基础,并在检查前向企业下发《2011年税收自查提纲和税收宣传月宣传资料》,开展“零距离”服务,切实辅导企业开展自查。经过自查辅导,帮助纳税人控制涉税风险,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真正将“辅导、疏导、引导、服务”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此外,以Flash动漫的形式向企业宣传房产、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知识,突出税法宣传的生动性和可看性,富有成效地宣传税收政策。

  3.以“三告知”工作为抓手,做好稽查工作“四服务”。

  分局积极开展执法回访、执法督察、执法监察等工作,做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告知”工作。在稽查实践中,分局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办案,主动公开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执法程序和要求,明确告知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做好四个“服务”,即: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的辅导性服务;讲解典型案例的宣传性服务;查后帮助调账辅导的管理性服务;针对财务核算和企业管理的建议性服务。从而推进税务稽查公开化、透明化,帮助纳税人消除税收政策上的“盲区”,使稽查服务更加贴近纳税人。通过执法回访、执法督察、执法监察系列措施,重点对公正公平执法、严格规范执法、优质文明执法、廉洁高效执法等情况进行检查,便于纳税人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反馈,增进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沟通,构建和谐融洽的税收征纳关系。

  4. 以“12366”为纽带,让税收走入百姓家

  2011年分局有2位同志参加了“12366财税咨询热线”后备坐席工作,接受纳税人的税务咨询。通过对热门税收问题的解答,参加后备坐席工作的同志及时将企业咨询的问题归类后反馈给分局,使分局能更有针对性地推进政策落地工作,使依法纳税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局2011年未收到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本局2011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咨询处理情况

  本局2011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询6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4次,当面咨询接待2次。本局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9014次。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重道远,分局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将认真落实《条例》、《规定》要求,将该项工作的理念和具体工作措施融入日常稽查工作之中:在稽查执法第一线,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在内部事务管理上,有效执行政务公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长效管理,不断提升税务稽查局信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七、说明和附表

  (一)其他说明

  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包括所有附表的数据)都仅反映2011年度市税务稽查四局的情况。

  (二)附表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1

其中:较上年度同期增加率

-67%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1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0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0

受理申请总数

0

其中:1.当面申请数

0

2.传真申请数

0

3.电子邮件申请数

0

4.网上申请数

0

5.信函申请数

0

6.其它形式申请数

0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0

其中:1.同意公开数

0

2.同意部分公开数

0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0

4.“信息不存在”数

0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0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0

7.“重复申请”数

0

8.不予公开总数

0

其中(1)“国家秘密”数

0

2)“商业秘密”数

0

3)“个人隐私”数

0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0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0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0

9.其他

0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0

网上咨询数

人次

0

现场接待人数

人次

2

咨询电话接听数

人次

4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人次

9014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行政复议数

0

其中: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0

行政诉讼数

0

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0

申诉举报数

0

其中: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0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  标

单位

数量

收取费用总数

0

其中:1.检索费

0

2.邮寄费

0

3.复制费

0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总数

1

其中:1.全职人员数

0

2.兼职人员数

1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万元

0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万元

0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万元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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