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局政府网站(shanghai.china.tax.cn)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新桥路68号,邮编:200003,电话:021-64730776)。
一、概述
2016年分局按照市局的要求和部署,本着“实事求是、政务公开”的原则,把政府信息公开与各项工作联系起来,以主动公开内容为核心,以依申请公开服务为重点,着力提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实现新突破。
(一)夯实组织基础,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年初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全年有部署、有安排,明确公开的内容、方法、步骤、目标,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市局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职责,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协调、落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部门就涉及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做好相关的内容组织、信息提供以及保密审查工作,以切实从组织机制入手努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重视工作质效,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分局坚持不断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意识,针对稽查局工作实际存在公开项目较少、容易忽视的问题,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文件,逐项梳理、总结工作开展情况,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推进此项工作,从抓好信息公开的效率和内容入手,做到质效共同提高。如今年针对分局办公地址临时迁址的情况,分局提前准备,与市局做好报备沟通,做到了新址办公当天信息公开指南信息更新和“上海税务”网站上的有关信息更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分局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范围
2016年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公开信息20条,其中有关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公开送达信息5条,均系分局将无法联系到的被检查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作公告送达处理。公文类主动公开信息为13条。其他2条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015年部门决算信息。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二)主动公开途径
1.税务网站。通过“上海税务”网及时更新与分局有关信息,切实方便纳税人获取本局相关信息。2016年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页访问量2802次。
2.政务微博。分局全年共在“上海税务”微博发布稿件17篇,较好地发挥了政务微博促进创新信息公开渠道,及时服务纳税人的作用。
3. 税务执法。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做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告知”工作。对被查企业耐心解释行政处理依据,解答实际纳税操作中遇到的疑惑,指导纳税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行为,进行税收政策辅导,积极将政府信息公开融入税务执法的过程中。
4. 税法宣传。税收宣传月期间,分局与杨浦区税务局联合组织开展“助跑营改增”税宣月主题特色活动。活动在形式上打破传统,寓宣传于奔跑,既增加了宣传的娱乐性,又扩大了税收知识的普及面;在内容上与时俱进,紧跟税收改革步伐,涵盖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内容;在效应上持续有力,采用网络公开招募报名的形式,最后以宣传短片为着力点进一步撬动税收宣传的强大效应。分局与市一医院开展了“医税同心改革同行”主题税宣活动,结合“营改增”积极宣传辅导医院理解并用好新政新规,传授发票实务知识,新民晚报进行了相关报道。分局还组织了税法六进”活动,即税法宣传“进企业”、“进机关”、“进楼宇”、“进校园”、“进地铁”、“进景点”系列活动,全年持续放大税宣效应。
5. 公共查阅点。分局设立了公共查阅点(受理点),配置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方便接待公众来局自助查阅;在显著位置张贴办理流程和收费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受理公众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分局2016年度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分局2016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诉讼、申诉等情况。
五、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做了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数量客观上比较少。2017年分局将继续完善制度机制,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长效管理,充分利用分局网页改版的契机,进一步发挥税务网络的作用,不断加强与市局和其他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六、附表
| 附件1 | ||||
|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
| (二零一六年度) | ||||
|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0 | ||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0 |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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