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局政府网站(shanghai.chinatax.gov.cn)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办公室(地址:上海市建国中路31号,邮编:200025,电话:021-34774903)。
一、概述
2017年分局按照市局的要求和部署,本着“实事求是、政务公开”的原则,把政府信息公开与各项工作联系起来,着力提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取得了较好的结果。
分局坚持不断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意识,认真组织有关人员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推进此项工作,从抓好信息公开的效率和内容入手,做到质效共同提高。分局年初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全年有部署、有安排,明确公开的内容、方法、步骤、目标,促进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分局按照市局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明确职责,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协调、落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他部门就涉及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做好相关的内容组织、信息提供以及保密审查工作,以切实从组织机制入手努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分局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一)主动公开范围
2017年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公开信息27条,其中有关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公开送达信息3条,均系分局将无法联系到的被检查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作公告送达处理。公文类主动公开信息为20条。其他4条信息是: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016年部门决算信息、2017年部门预算信息、分局随机抽查工作信息。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二)主动公开途径
1.税务网站。通过“上海税务”网及时更新与分局有关信息,切实方便纳税人获取本局相关信息。2017年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页访问量2826次。
2.政务微博。分局全年共在“上海税务”微博发布稿件22篇,较好地发挥了政务微博促进创新信息公开渠道,及时服务纳税人的作用。
3.税务执法。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做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告知”工作。对被查企业耐心解释行政处理依据,解答实际纳税操作中遇到的疑惑,指导纳税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行为,进行税收政策辅导,积极将政府信息公开融入税务执法的过程中。
4.税法宣传。2017年分局税法宣传不仅继续保持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等传统税宣活动,更是主动作为,大胆尝试,将税宣的触角延伸到了园区、公园和课堂。通过“八进”活动,充分展现了分局依法稽查的风貌,提高了企业的纳税遵从度,构建了和谐的税企关系,为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公共查阅点。分局设立了公共查阅点(受理点),配置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方便接待公众来局自助查阅;在显著位置张贴办理流程和收费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受理公众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分局2017年度未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复议、诉讼和申诉举报等情况
分局2017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诉讼、申诉等情况。
五、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做了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数量客观上比较少。2018年分局将继续完善制度机制,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长效管理,进一步发挥税务网络的作用,不断加强与市局和其他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六、附表
|   附件1 | ||||
|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
|   (二零一七年度) | ||||
|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7 | ||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7 |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0 |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0 |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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