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地税奉稽公〔2016〕1号
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地税奉稽罚一〔2016〕10号)。
我局(所)于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8月27日对你(单位)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2年7月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及上海源川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长江滚动元件有限公司及顾国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为4500万元。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电器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昆山)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60%的股权中的50%转让给昆山长江滚动元件有限公司,剩余的50%转让给顾国良,总计收到2700万元转让款,计税成本为1200万元,涉及的印花税7500.00元已缴。此次股权转让所得为14992500.00元未入账(27000000.00-12000000.00-7500.00),应调整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14992500.00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追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金额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874062.5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74062.5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奉贤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缴纳入库(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稽查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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