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国税奉稽公〔2018〕195号
上海斑穗物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沪国税奉稽检通一〔2016〕105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沈莉安、吕连华等人,自2016年12月28日起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