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国税奉稽公〔2018〕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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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沪国税奉稽处〔2018〕150号)。
我局(所)于2017年11月20日至2018年2月23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5年-2016年,你单位在与开票方未发生真是业务的情况下,收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507034.19元,税额86195.81元,价税合计593230元。于2015年12月-2016年5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86195.81元,结转主营业务成本507034.19元。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之规定,追缴增值税86195.8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追缴城建税861.96元。
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之规定,追补教育费附加2585.87元。
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第一条之规定,追补地方教育附加1723.92元。
5.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追补河道管理费861.96元(86195.81×1%)。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之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110626.56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