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0-12-30 16:29
留言內容:1、工頭(沒有辦理營業執照)承包的建築勞務,取得的收入是經營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實操中去稅務代開發票要求按勞務報酬申報個稅,請問依據是什麼?
國稅【1996】127號,第三條,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不辦理營業執照的包工頭不適用這條嗎?還是這條已經失效了?
答覆時間:2021-01-05 09:23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築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感謝您的諮詢!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繫上海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