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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器設備折舊年限

發佈時間:2021-09-14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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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時間:2021-09-13 10:56

  留言標題:關於機器設備折舊年限

  留言內容:機器設備實際只能使用5年,匯算清繳一定要按照稅法規定的10年去納稅調增嗎?還是可以提供什麼資料給稅務局然後按照實際可使用年限5年攤銷?

 

  答覆時間:2021-09-14 15:16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五、固定資産折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固定資産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産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餘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二)企業固定資産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三)企業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産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産計稅基礎計算扣除。

  (四)企業按稅法規定實行加速折舊的,其按加速折舊辦法計算的折舊額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五)石油天然氣開採企業在計提油氣資産折耗(折舊)時,由於會計與稅法規定計算方法不同導致的折耗(折舊)差異,應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用戶提出的問題,需要相關資料判斷。為準確答覆,建議用戶攜帶相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諮詢和判斷。

  感謝您的諮詢!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繫上海稅務12366或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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