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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機構採購國産設備退稅

發佈時間:2024-09-2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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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時間:2024-09-23 15:41

  留言標題:研發機構採購國産設備退稅

  留言內容:請問研發機構符合什麼條件才能適用採購國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

 

  答覆時間:2024-09-24 09:15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於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41號)規定,一、適用採購國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科技體制改革過程轉机制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業技術中心;

  (四)科技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和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含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五)科技部核定的國務院部委、直屬機構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核定的本級政府所屬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六)科技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

  (七)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核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臺(技術類);

  (八)國家承認學歷的實施專科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以教育部門戶網站公佈名單為準);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十)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和學校。

  二、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於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於800萬美元。

  (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於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於2000萬元。

  外資研發中心須經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核認定。具體審核認定辦法見附件1。

  三、經核定的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發生重大涉稅違法失信行為的,不得享受退稅政策。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相關研發機構的&&核定部門應及時將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的新設、變更及撤銷名單函告同級稅務部門,並註明相關資質起止時間。

  四、本公告的有關定義:

  (一)本公告所述“投資總額”,是指商務主管部門出具或發放的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回執或企業批准證書或設立、變更備案回執等文件所載明的金額。

  (二)本公告所述“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産,包括即將投入並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産(應提交已採購資産清單和即將採購資産的合同清單)。

  (三)本公告所述“研發經費年支出額”,是指近兩個會計年度研發經費年均支出額;不足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可按外資研發中心設立以來任意連續12個月的實際研發經費支出額計算;現金與實物資産投入應不低於60%。

  (四)本公告所述“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五)本公告所述“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採購國産設備的原值一併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並於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上述採購國産設備應屬於本公告《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教學設備清單》所列設備(見附件2)。對執行中國産設備範圍存在異議的,由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稅務總局商財政部核定。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體從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取得退稅資格的次月1日起執行。

  歡迎您再次提問,您也可以通過“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線上諮詢”模組、“上海稅務”網站“我要諮詢”模組進入智慧線上諮詢系統,或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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