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主體
B公司
二、事項描述
在預期發生的某重組業務中,收購方A公司擬收購B公司持有的C公司和D公司的股權。該項收購業務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其中,B公司持有的C公司和D公司的股權比例均超過50%。本次重組交易對價均為100%A公司自身股權,不涉及現金支付,最終實現收購企業對被收購企業的控制。企業承諾重組業務當事各方採取一致稅務處理,且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産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以及B公司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轉讓所取得的股權。B公司認為,該重組業務可適用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因涉及金額較大,故提請稅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見
根據B公司提供的資料和陳述,稅務機關認為,上述重組業務符合企業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同時要求B公司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須遵照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和徵管要求,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完善相關資料。如重組實施過程中或完成後的規定時間內,相關企業生産經營業務、公司性質、資産或股權結構等情況變化,致使重組業務不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須按規定及時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四、裁定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48號)。
五、裁定日期
2024年3月
該項裁定就申請人本次申請的交易事項對稅務機關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