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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産重整業務稅務處理案例

發佈時間:2024-08-1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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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主體

  C公司

  二、事項描述

  C公司因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依法進入破産重整程式,法院已裁定受理C公司破産清算案。C公司擬以名下不動産出資成立全資子公司,納入重整出資範圍的不動産自進入破産程式起閒置至今。C公司認為,該不動産權屬變更行為可適用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政策;自進入破産程式起閒置不用的房産、土地可適用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政策。因涉及金額較大,故提請稅收事先裁定。

  三、裁定意見

  根據C公司提供的資料和陳述,稅務機關認為,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1號)規定,對於C公司在改制重組過程中發生的房地産轉移、變更行為,可按規定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依據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相關政策規定,對於C公司閒置不用的房産、土地,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産申請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同時要求C公司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須遵照相關政策規定和徵管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産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以及企業改制重組相關材料。

  四、裁定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1號);

  2.《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有關事項的公告》(滬財發〔2022〕2號);

  3.《上海市房産稅實施細則》(滬府發〔1986〕129號)。

  五、裁定日期

  2024年7月

  該項裁定就申請人本次申請的交易事項對稅務機關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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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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