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報説明
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實施符合條件股權激勵的非上市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遞延繳納備案事宜時填報。
二、報送期限
企業應于符合條件的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次月15日內報送。
三、表內各欄
(一)公司基本情況
1.公司名稱:填寫實施股權激勵的非上市公司法定名稱全稱。
2.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聯繫人、聯繫電話:填寫非上市公司負責辦理股權激勵及相關涉稅事項人員的相關情況。
(二)股權激勵基本情況
1.股權激勵形式:根據實施股權激勵的形式勾選。
2.股權激勵人數:填寫股權激勵計劃中被激勵對象的總人數。
3.近6個月平均人數:填寫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向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如,某公司實施一批股票期權並於2017年1月行權,則按照該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計算。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取整。
4.實施股權獎勵公司填寫欄:填寫實施股權獎勵企業的有關情況。
(1)本公司是否為限制性行業:實施股權獎勵公司根據本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是否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附件《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所列行業。屬於所列行業選“是”,不屬於所列行業選“否”。
(2)標的公司名稱、標的公司是否為限制性行業、標的公司納稅人識別號: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實施股權獎勵的,填寫本欄。以本公司股權為股權獎勵標的,無須填報本欄。
①標的公司名稱:以其他境內居民企業股權實施股權獎勵的,填寫用以實施股權獎勵的股權標的公司法定名稱全稱。
②標的公司納稅人識別號:以其他境內居民企業股權實施股權獎勵的,填寫用以實施股權獎勵的股權標的公司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③標的公司是否限制性行業:以其他境內居民企業股權實施股權獎勵的,根據標的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是否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附件《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所列行業。屬於所列行業選“是”,不屬於所列行業選“否”。
(三)股權激勵明細情況
1.姓名:填寫納稅人姓名。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其姓名應當用中、外文同時填寫。
2.身份證照類型:填寫能識別納稅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證照名稱。
3.身份證照號碼:填寫能識別納稅人唯一身份的號碼。
4.股票(權)期權欄:以股票(權)期權形式實施激勵的企業填寫本欄。沒有則不填。
①授予日:填寫股票(權)期權計劃中,授予被激勵對象股票(權)期權的實際日期。
②行權日:填寫根據股票(權)期權計劃,行權購買股票(權)的實際日期。
③可出售日:填寫根據股票(權)期權計劃,股票(權)期權同時滿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條件後,實際可以對外出售的日期。
④取得成本:填寫被激勵對象股票(權)期權行權時,按行權價實際出資的金額。
⑤股數、持股比例:填寫被激勵對象實際取得的股數以及對應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註冊類型限制,難以用股數體現被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權益的,可只填寫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填寫。
5.限制性股票欄: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實施激勵的企業填寫本欄。沒有則不填。
①授予日:填寫限制性股票計劃中,授予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的實際日期。
②解禁日:填寫根據限制性股票計劃,被激勵對象取得限制性股票達到規定條件而解除出售限制的具體日期。
③可出售日:填寫根據限制性股票計劃,限制性股票同時滿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條件後,實際可以對外出售的日期。
④取得成本:填寫被激勵對象取得限制性股票時的實際出資金額。
⑤股數、持股比例:填寫被激勵對象實際取得的股數以及對應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註冊類型限制,難以用股數體現被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權益的,可只填寫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填寫。
6.股權獎勵欄:以股權獎勵形式實施激勵的企業填寫本欄。沒有則不填。
①授予日:填寫授予被激勵對象股權獎勵的實際日期。
②可出售日:填寫根據股權獎勵計劃,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持有滿3年後,實際可以對外出售的日期。
③股數、持股比例:填寫被激勵對象實際取得的股數以及對應的持股比例。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註冊類型限制,難以用股數體現被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權益的,可只填寫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填寫。
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後,由非上市公司和主管稅務機關分別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