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輔助賬登記説明
1.本輔助賬在項目立項時設置,登記已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且符合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的研發費用。
2.項目編號: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填寫。
3.項目名稱:根據企業研發項目計劃書或立項決議文件等據實填寫。
4.研發形式:根據企業研發項目計劃書、立項決議文件、研發合同等明確的研發形式,選填自主研發、委託研發(關聯)、委託研發(非關聯)、合作研發或集中研發。
5.完成情況:根據項目完成情況,選填未完成或已完成。研發失敗的項目選填已完成。
6.支出類型:根據會計處理情況,選填費用化或資本化。同一項目費用化、資本化支出應分別設置輔助賬;費用化項目符合資本化條件時,其輔助賬完成情況選填已完成,同時,新設該項目資本化支出輔助賬,登記發生的資本化支出。
7.會計憑證記載金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核算的,包含本項目研發費用的相關憑證金額登記;同一憑證記載的涉及本項目所有研發費用在同一行列示。
8.稅收口徑歸集金額:按照加計扣除政策,歸集項目研發費用金額。
9.費用明細(稅收口徑):分列登記屬於加計扣除政策歸集範圍的研發費用金額。涉及稅會差異的,按可稅前扣除的金額登記;涉及多個研發項目的,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登記。
(1)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的支出,在行權日所屬年度已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的,如激勵對象在行權當年仍參與研發工作的,登記計入激勵對象當年所從事研發項目的費用明細中的工資薪金,如激勵對象在行權當年不再從事研發工作的,直接計入匯總表中第4行“其中:其他事項”;
(2)“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中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企業應根據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相關研發人員費用明細中的工資薪金和五險一金登記;
(3)銷售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産品(包括組成部分)對應的材料部分,及特殊收入部分等三種情況,直接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中相關欄次填報;
(4)“三、折舊費用”、“四、無形資産攤銷”涉及加速折舊或縮短攤銷年限的,按照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部分登記;
(5)委託研發項目只填寫“七、委託研發費用”中相關列次,一至六列無需填寫;受託方為關聯的,委託方應留存受託方在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委託境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直接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中相關欄次填報;
(6)合作研發各方存在費用結算的,費用收入方應按扣除對方支付的費用後的餘額登記,費用支付方應將支付給對方的費用作為委託研發項目登記;
(7)集中研發應由企業集團歸集登記,相關成員企業根據集團歸集的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和分配比例登記; (8)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産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直接在A107010《免稅、減稅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中填報。
二、表內表間關係
1.期初餘額(僅適用未完成資本化項目):根據該項目上年度“合計金額”填寫。
2.合計金額:根據各行數據匯總。
3.稅收口徑歸集金額:費用明細(稅收口徑)各列合計金額。
4.年度終了,將當年費用化項目及當年結轉形成無形資産的資本化的輔助賬,按項目編號、項目名稱、研發形式、完成情況、支出類型等表頭資訊和表中合計金額行的相關列次金額填至《“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中。
一、填報説明
1.本表是根據本年《“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填報,不包括當年未結轉形成無形資産的資本化支出輔助賬。
2.其他事項:填報符合研發費加計扣除條件,但不能歸集到具體研發項目的支出,如企業對研發人員股權激勵支出等。
二、表內表間關係
1.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中項目編號、項目名稱、研發形式、完成情況、支出類型等表頭資訊和表中合計金額行的相關列次金額填報本表。
2.第1行 = 第2+3行。
3.第2行匯總本年度結轉無形資産的資本化項目金額。
4.第3行匯總本年度費用化項目及其他事項金額。
5.第6.6列根據相關研發項目第6.1至6.5列合計與(第1.1至5.4列合計)×10%/(1-10%)孰小值填報。
"6.第7.3列按以下原則填報:
(1)第1行:第7.3列根據(第1.1至5.4列合計+第6.6列+第7.1列×80%)×2/3與第7.2列×80%的孰小值填報,如企業當年發生直接計入A107010《免稅、減稅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中填報的創意設計活動的費用,在計算境內外研發費用比例時可計入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基數;
(2)其他行:第7.3列=第1行第7.3列÷第1行第7.2列×相應行第7.2列(資本化項目需確定加計扣除攤銷金額,而費用化項目可不填寫)。"
7.在年度納稅申報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時,將本表合計金額、資本化金額、費用化金額相關列次填至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相關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