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是指建築安裝工程作業是以砌築組合安裝為手段,使産品與大地相連固定不動的生産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建築業營業稅的納稅人。
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建築業稅目的徵稅範圍是:建築、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
凡從事上述業務取得的收入,按"建築安裝"稅目依照3%稅率繳納營業稅。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對建築業的營業額的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認定,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繳稅地點的確認原則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相應條款,需要指明的是對外地來滬的建安企業的稅款解繳特殊規定如下:對外地來滬建安納稅人承包工程的,先到陸家浜路1060弄一號二樓大廳外建報驗受理處登記,根據業務情況,向有關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相應稅款。
1、企業登記
外省市在滬建築安裝企業統一到陸家浜路1060弄一號二樓大廳外建報驗登記窗口辦理外建企業報驗登記。辦理手續時須攜帶企業在當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地稅副本)、《外出經營管理證明單》、《誠信手冊》(如沒有可不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身份證。企業應正確填寫《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並加蓋公章,稅務機關經辦人在審核後簽署意見,加蓋印鑒,併發給企業《外省市在滬建築安裝企業報驗登記證明單》。
2、項目登記
外建企業應攜帶《外省市在滬建築安裝企業報驗登記證明單》、《工程施工合同》(需貼印花稅)、《工程項目預算書》(如沒有可不提供)至陸家浜路1060弄一號二樓大廳辦理項目登記,稅務機關經辦人明確徵管部門,在《工程項目登記表》上按規定編號,加蓋報驗登記章和日期,將《工程項目登記表》第三聯退回給企業,第一聯歸檔,第二聯轉交有關區、縣稽管科。
二、市屬、區屬工程換票納稅
1、審核
審核企業的《工程項目登記表》、外出經營證明、付款證明、代扣代繳憑證或分割單等有關資料;審核填寫的換票申報表或《外地建築安裝企業在滬承建工程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核準適用稅率。如有工程追加投資情況應如實填報"外建企業工程項目追加投資通知單",由項目登記處稅務機關核審的分送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核徵收。稅率核準如下:
(1)營業稅
a、外商投資企業按3%徵。
b、內資企業按3%加上各種附加徵收(即工程款的3.3375%)。
c、補償金收入按5%加上各種附加稅費的徵收。
(2)保證金
取保金額參照營業稅稅額。(2000年8月1日前按工程款3.33%取保;2000年8月1日後按3.3375%取保)。
(3)個人所得稅按開票金額1%帶徵。
市局批准的查帳徵收的企業按查帳徵收辦法。
2、開具繳款書
分局經辦人審核《外地建築安裝企業在滬承建工程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後,在申報表上註明審核意見,並加蓋徵收專用章,在企業《工程項目登記表》、代扣代繳憑證或分割單、外經證(一證多開並加蓋稅務查驗章)上註明已開票金額、日期、發票號碼,經辦人簽名後加蓋徵收專用章。然後將資料輸入電腦,開具繳款書,如要扣保證金的,應開具保證金收據,並註明項目代碼、企業名稱、聯繫電話、應納稅種、項目名稱、支票號碼、實交保證金等,經辦人簽名並加蓋徵收專用章,同時做好臺帳。
3、開具發票
審核企業的《外地建築安裝企業在滬承建工程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及入庫存後的繳款書或保證金收據,並開具工程發票。每月將當月開具的發票金額、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入庫的稅金一一列出,做好臺帳。
三、退保證金
核查企業原納稅保證金收據憑證,對照上級批文或代扣代繳憑證或市重大工程證明單,核準企業名稱、項目名稱、經營收入等,由經辦人填寫退保簽報報所長和有關科室及局長室核批,由納稅保證金專戶財務負責退保。
四、代開收據
憑投標(未中標)原始保證金收據或發票(複印件留存稅務局)或其他有關證明予以開具。
附表樣:
1、《基本情況登記表》
2、《工程項目登記表》
3、《外地建築安裝企業在滬承建工程分包轉包的營業收入換票申請表》
4、《外建企業工程項目追加投資通知單》
1、 滬地稅四(1996)10號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對外地在滬建築安裝企業稅收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企業財稅法規選編14期第1136--1137頁)
2、 滬稅稽(2001)56號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稅務戶管調整問題的通知》
3、滬地稅稽[2005]7號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外地在滬建築安裝企業報驗登記和項目歸屬問題的通知》
1.外地建築安裝企業在滬基本情況登記表
2.外建企業工程項目追加投資通知單
3.外地建築安裝企業在滬承接項目登記表
4.外地建築安裝企業接受分包轉包的營業收入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