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申請人資訊:個人:口 企業:口 對《稅收居民證明》樣式有特殊要求 口
基本資訊 |
申請人名稱(姓名): 英文名稱(姓名): 納稅人識別號: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名稱: |
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有關資訊 |
申請年度: 締約對方國家(地區): 對方納稅人名稱:英文: 中文: 對方納稅人識別號: 擬享受協定名稱一: 擬享受協定條款一: 擬享受協定收入金額一: 預計減免稅金額一: 擬享受協定名稱二: 擬享受協定條款二: 擬享受協定收入金額二: 預計減免稅金額二: |
申請人為個人時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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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區): 職業: 身份證件: 證件號碼: 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所: 是:口 否:口 如無住所,申請年度在中國境內是否居住累計滿183天: 是:口 否:口 現居住住址: 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年度是否連續滿6年(含6年):是:口 否:口 合夥企業名稱: 合夥企業納稅人識別號: 合夥企業所在國家(地區): 合夥企業所在地: |
申請人為企業時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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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登記地: 依據實際管理機構認定的居民企業,認定文號: 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境內分支機構名稱: 所在地: 境外分支機構名稱: 所在國家(地區): 合夥企業名稱: 合夥企業納稅人識別號: 合夥企業所在國家(地區): 合夥企業所在地: |
聲明: 此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填寫,對填報內容(及附帶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申請人或者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填表説明
一、適用範圍
申請人(企業或個人)為享受中國政府簽署的稅收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及大陸與台灣簽署的稅收協議,航空協定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的協定待遇,就其構成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任一西曆年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時填報。
二、本條表頭項目
(一)申請人為個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其中,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居民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居民個人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無住所個人。
(二)申請人為企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三、本表各欄填寫
1.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人為個人時,填寫個人姓名;申請人為企業時,填寫企業名稱。
2.納稅人識別號:申請人為個人的,如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則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申請人為企業的,填寫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主管稅務機關名稱:申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名稱。
4.申請年度: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任一西曆年度。
5.締約對方國家(地區):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擬適用的對方國家(地區)。
6.對方納稅人名稱:與該《稅收居民證明》有關且與申請人發生業務往來的締約對方納稅人(企業或個人)名稱。
7.對方納稅人識別號:對方納稅人在締約對方國家(地區)的納稅人(企業或個人)識別號。
8.擬享受協定名稱:申請人向締約對方申請享受的中國政府簽署的稅收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及大陸與台灣簽署的稅收協議,航空協定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名稱。
9.擬享受協定條款:申請人向締約對方申請享受協定的條款,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常設機構和營業利潤、財産收益、國際運輸、獨立個人勞務、非獨立個人勞務(受雇所得)、演藝人員和運動員、退休金、政府服務、教師和研究人員、學生、其他所得等。每行填報一個條款,如涉及兩個以上條款的,請另行附報説明。
10.擬享受協定收入金額:填報與該《稅收居民證明》有關、申請人取得的擬享受稅收協定的收入金額。每行填報對應協定條款的擬享受稅收協定的收入金額,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填寫按照合夥協議或分配協議計算的合夥人應取得的收入金額。收入金額為外幣的應按照填報申請表當日匯率中間價換算為人民幣金額。每行填報一個條款,如涉及兩個以上條款的,請另行附報説明。
11.預計減免稅金額:填報與該《稅收居民證明》有關、申請人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在締約對方減免稅收金額。即:按照締約對方法律規定計算的應繳納稅款金額與按照稅收協定計算的應繳納稅款金額之差。每行填報對應協定條款預計減免稅金額。減免稅金額為外幣的應按照填報申請表當日匯率中間價換算為人民幣金額。每行填報一個條款,如涉及兩個以上條款的,請另行附報説明。
12.身份證件、證件號碼:填寫申請人為個人時有效的身份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
13.在中國境內是否有住所: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等規定判定情況。選“是”時應附送相關資料。
14.如無住所,申請年度在中國境內是否居住累計滿183天:填報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等規定判定情況。選“是”時應附送相關資料。
15.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年度是否連續滿6年(含6年):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等規定判定是否連續滿6年情況。
16.現居住地址:申請人為個人時其本人在中國境內的習慣性住所或者無住所的現居住地址。
17.境內分支機構名稱、境外分支機構名稱: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時填報。
18.合夥企業名稱、合夥企業納稅人識別號、所在國家(地區)、所在地:中國境內註冊的合夥企業以其中國居民合夥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夥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時填報。
19.申請人或者代理人簽名: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負責人、個人本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名並/或者蓋章,並填寫聲明日期。
四、其他事項説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原件和相關資料、《稅收居民證明》複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保存備查。如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對《稅收居民證明》樣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的書面説明及締約對方《稅收居民證明》樣式由主管稅務機關保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