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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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捲煙萬支、雪茄煙支、煙絲千克;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項目 應稅 消費品名稱 |
適用稅率 |
銷售數量 |
銷售額 |
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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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額稅率 |
比例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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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煙 |
30元/萬支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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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煙 |
30元/萬支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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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茄煙 |
——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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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絲 |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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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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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律的規定填報的,我確定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經辦人(簽章): 財務負責人(簽章): 聯繫電話: | |||||
本期准予扣除稅額: | ||||||
本期減(免)稅額: | ||||||
期初未繳稅額: | ||||||
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
(如果你已委託代理人申報,請填寫) 授權聲明
為代理一切稅務事宜,現授權 (地址) 為 本納稅人的代理申報人,任何與本申報表有關的往來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權人簽章: | |||||
本期預繳稅額: | ||||||
本期應補(退)稅額: | ||||||
期末未繳稅額: |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受理人(簽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稅務機關(章):
填表説明
一、本表僅限煙類消費稅納稅人使用。
二、本表“銷售數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煙類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數量。
三、本表“銷售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規、規章規定的當期應申報繳納消費稅的煙類應稅消費品銷售(不含出口免稅)收入。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煙類産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91號)的規定,本表“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捲煙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二)雪茄煙、煙絲
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稅額”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稅款合計金額填寫。
六、本表“本期減(免)稅額”不含出口退(免)稅額。
七、本表“期初未繳稅額”填寫本期期初累計應繳未繳的消費稅額,多繳為負數。其數值等於上期“期末未繳稅額”。
八、本表“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填寫本期實際繳納入庫的前期消費稅額。
九、本表“本期預繳稅額”填寫納稅申報前已預先繳納入庫的本期消費稅額。
十、本表“本期應補(退)稅額”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本期應補(退)稅額=應納稅額(合計欄金額)-本期准予扣除稅額-本期減(免)稅額-本期預繳稅額
十一、本表“期末未繳稅額”計算公式如下,多繳為負數:
期末未繳稅額=期初未繳稅額+本期應補(退)稅額-本期繳納前期應納稅額
十二、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本期准予扣除稅額計算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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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一、當期准予扣除的委託加工煙絲已納稅款計算 |
1. 期初庫存委託加工煙絲已納稅款: |
2. 當期收回委託加工煙絲已納稅款: |
3. 期末庫存委託加工煙絲已納稅款: |
4. 當期准予扣除的委託加工煙絲已納稅款: |
二、當期准予扣除的外購煙絲已納稅款計算 |
1.期初庫存外購煙絲買價: |
2.當期購進煙絲買價: |
3.期末庫存外購煙絲買價: |
4.當期准予扣除的外購煙絲已納稅款: |
三、本期准予扣除稅款合計: |
填表説明
一、本表作為《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報資料,由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煙絲後連續生産捲煙的納稅人填報。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用外購和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徵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94號)的規定,本表“當期准予扣除的委託加工煙絲已納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准予扣除的委託加工煙絲已納稅款=期初庫存委託加工煙絲已納稅款+當期收回委託加工煙絲已納稅款-期末庫存委託加工煙絲已納稅款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用外購和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産應稅消費品徵收消費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94號)的規定,本表“當期准予扣除的外購煙絲已納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准予扣除的外購煙絲已納稅款=(期初庫存外購煙絲買價+當期購進煙絲買價-期末庫存外購煙絲買價)×外購煙絲適用稅率(30%)
四、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稅款合計”為本期外購及委託加工收回煙絲後連續生産捲煙准予扣除煙絲已納稅款的合計數,應與《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中對應項目一致。
五、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
本期代收代繳稅額計算表
稅款所屬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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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公章): 納稅人識別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元(列至角分)
應稅消費品 名稱 項目 |
捲煙 |
捲煙 |
雪茄煙 |
煙絲 |
合計 | |
適用稅率 |
定額稅率 |
30元/萬支 |
30元/萬支 |
—— |
—— |
—— |
比例稅率 |
56% |
36% |
36%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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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加工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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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類産品 銷售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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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材料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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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加工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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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組成計稅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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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代收代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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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説明
一、本表作為《煙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的附報資料,由煙類應稅消費品受託加工方填報。
二、本表“受託加工數量”的計量單位為捲煙為萬支,雪茄煙為支,煙絲為千克。
三、本表“同類産品銷售價格”為受託方同類産品銷售價格。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繳稅款” 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受託方有同類産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同類産品銷售價格×受託加工數量×適用稅率+受託加工數量×適用稅率
(二)當受託方沒有同類産品銷售價格時,
本期代收代繳稅款=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受託加工數量×適用稅率
五、本表為A4豎式,所有數字小數點後保留兩位。一式二份,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