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説明
本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説明(以下簡稱本表及填寫説明)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一、名詞解釋
(一)本表及填寫説明所稱“貨物”,是指增值稅的應稅貨物。
(二)本表及填寫説明所稱“勞務”,是指增值稅的應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三)本表及填寫説明所稱“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是指銷售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
(四)本表及填寫説明所稱“按適用稅率計稅”“按適用稅率計算”和“一般計稅方法”,均指按“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稅方法。
(五)本表及填寫説明所稱“按簡易辦法計稅”“按簡易徵收辦法計算”和“簡易計稅方法”,均指按“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稅方法。
(六)本表及填寫説明所稱“扣除項目”,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在確定銷售額時,按照有關規定允許其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項目。
二、《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填寫説明
(一)“稅款所屬時間”:指納稅人申報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納稅人填寫本表的具體日期。
(三)“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納稅人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
(四)“所屬行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中的小類行業填寫。
(五)“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單位名稱全稱。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寫納稅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註冊地址”:填寫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所註明的詳細地址。
(八)“生産經營地址”:填寫納稅人實際生産經營地的詳細地址。
(九)“開戶銀行及賬號”:填寫納稅人開戶銀行的名稱和納稅人在該銀行的結算賬戶號碼。
(十)“登記註冊類型”:按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的欄目內容填寫。
(十一)“電話號碼”:填寫可聯繫到納稅人的常用電話號碼。
(十二)“即徵即退項目”列:填寫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不動産、無形資産的徵(退)稅數據。
(十三)“一般項目”列:填寫除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以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不動産、無形資産的徵(免)稅數據。
(十四)“本年累計”列:一般填寫本年度內各月“本月數”之和。其中,第13、20、25、32、36、38欄及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的“本年累計”分別按本填寫説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條要求填寫。
(十五)第1欄“(一)按適用稅率計稅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包含:在財務上不作銷售但按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視同銷售和價外費用的銷售額;外貿企業作價銷售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銷售額;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後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調整的銷售額。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六)第2欄“其中:應稅貨物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的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包含在財務上不作銷售但按稅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貨物和價外費用銷售額,以及外貿企業作價銷售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銷售額。
(十七)第3欄“應稅勞務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的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十八)第4欄“納稅檢查調整的銷售額”:填寫納稅人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並按一般計稅方法在本期計算調整的銷售額。但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不動産、無形資産,經納稅檢查屬於偷稅的,不填入“即徵即退項目”列,而應填入“一般項目”列。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九)第5欄“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包含納稅檢查調整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其當期按預徵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也填入本欄。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9列第8至13b行之和-第9列第14、15行之和;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9列第14、15行之和。
(二十)第6欄“其中:納稅檢查調整的銷售額”:填寫納稅人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並按簡易計稅方法在本期計算調整的銷售額。但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不動産、無形資産,經納稅檢查屬於偷稅的,不填入“即徵即退項目”列,而應填入“一般項目”列。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
(二十一)第7欄“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貨物、勞務和服務、無形資産的銷售額。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銷售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9列第16、17行之和。
(二十二)第8欄“免稅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和適用零稅率的銷售額,但零稅率的銷售額中不包括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銷售額。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免稅銷售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9列第18、19行之和。
(二十三)第9欄“其中:免稅貨物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貨物銷售額及適用零稅率的貨物銷售額,但零稅率的銷售額中不包括適用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的銷售額。
(二十四)第10欄“免稅勞務銷售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勞務銷售額及適用零稅率的勞務銷售額,但零稅率的銷售額中不包括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勞務的銷售額。
(二十五)第11欄“銷項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貨物、勞務和服務、不動産、無形資産的銷項稅額。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本欄應填寫扣除之後的銷項稅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六)第12欄“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二)》第12欄“稅額”。
(二十七)第13欄“上期留抵稅額”:“本月數”按上一稅款所屬期申報表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本月數”填寫。本欄“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不填寫。
(二十八)第14欄“進項稅額轉出”:填寫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稅法規定本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二)》第13欄“稅額”。
(二十九)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反映稅務機關退稅部門按照出口貨物、勞務和服務、無形資産免、抵、退辦法審批的增值稅應退稅額。
(三十)第16欄“按適用稅率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填寫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的增值稅稅額。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資料(二)》第19欄。
(三十一)第17欄“應抵扣稅額合計”:填寫納稅人本期應抵扣進項稅額的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三十二)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本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本欄“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不填寫。
(三十三)第19欄“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並應繳納的增值稅額。
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按以下公式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指,按照規定計提加計抵減額,並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納稅人(下同)。“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徵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2.其他納稅人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三十四)第20欄“期末留抵稅額”:“本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本欄“一般項目”列“本年累計”不填寫。
(三十五)第21欄“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並應繳納的增值稅額,但不包括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填寫:
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10列第8、9a、10、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9b、12、13a、13b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本欄“即徵即退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應將預徵增值稅額填入本欄。預徵增值稅額=應預徵增值稅的銷售額×預徵率。
(三十六)第22欄“按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並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
(三十七)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徵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包含按照規定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等有關稅收政策可扣減的增值稅額,按照規定可填列的減按徵收對應的減徵增值稅稅額等。
當本期減徵額小于或等於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減徵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徵額大於第19欄“應納稅額”與第21欄“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時,按本期第19欄與第21欄之和填寫。本期減徵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三十八)第24欄“應納稅額合計”:反映納稅人本期應繳增值稅的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三十九)第25欄“期初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本月數”按上一稅款所屬期申報表第32欄“期末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本月數”填寫。“本年累計”按上年度最後一個稅款所屬期申報表第32欄“期末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本年累計”填寫。
(四十)第26欄“實收出口開具專用繳款書退稅額”:本欄不填寫。
(四十一)第27欄“本期已繳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但不包括本期入庫的查補稅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四十二)第28欄“①分次預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已繳納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稅額。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分以下幾種情況填寫:
1.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其可以從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分支機構已繳納的稅款,按當期實際可抵減數填入本欄,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銷售建築服務並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其可以從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已繳納的稅款,按當期實際可抵減數填入本欄,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3.銷售不動産並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其可以從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已繳納的稅款,按當期實際可抵減數填入本欄,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4.出租不動産並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其可以從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已繳納的稅款,按當期實際可抵減數填入本欄,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四十三)第29欄“②出口開具專用繳款書預繳稅額”:本欄不填寫。
(四十四)第30欄“③本期繳納上期應納稅額”:填寫納稅人本期繳納上一稅款所屬期應繳未繳的增值稅額。
(四十五)第31欄“④本期繳納欠繳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實際繳納和留抵稅額抵減的增值稅欠稅額,但不包括繳納入庫的查補增值稅額。
(四十六)第32欄“期末未繳稅額(多繳為負數)”:“本月數”反映納稅人本期期末應繳未繳的增值稅額,但不包括納稅檢查應繳未繳的稅額。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本年累計”與“本月數”相同。
(四十七)第33欄“其中:欠繳稅額(≥0)”:反映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已形成欠稅的增值稅額。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四十八)第34欄“本期應補(退)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應納稅額中應補繳或應退回的數額。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四十九)第35欄“即徵即退實際退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規定,而實際收到的稅務機關退回的增值稅額。
(五十)第36欄“期初未繳查補稅額”:“本月數”按上一稅款所屬期申報表第38欄“期末未繳查補稅額”“本月數”填寫。“本年累計”按上年度最後一個稅款所屬期申報表第38欄“期末未繳查補稅額”“本年累計”填寫。
(五十一)第37欄“本期入庫查補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而實際入庫的增值稅額,包括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並實際繳納的查補增值稅額和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並實際繳納的查補增值稅額。
(五十二)第38欄“期末未繳查補稅額”:“本月數”反映納稅人接受納稅檢查後應在本期期末繳納而未繳納的查補增值稅額。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本年累計”與“本月數”相同。
(五十三)第39欄“城市維護建設稅本期應補(退)稅額”:填寫納稅人按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五)》第1行第11列。
(五十四)第40欄“教育費附加本期應補(退)費額”:填寫納稅人按規定應當繳納的教育費附加。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五)》第2行第11列。
(五十五)第41欄“地方教育附加本期應補(退)費額”:填寫納稅人按規定應當繳納的地方教育附加。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五)》第3行第11列。
三、《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填寫説明
(一)“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以下簡稱主表)。
(二)各列説明
1.第1至2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反映本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的情況。
2.第3至4列“開具其他發票”:反映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本期開具的其他發票的情況。
3.第5至6列“未開具發票”:反映本期未開具發票的銷售情況。
4.第7至8列“納稅檢查調整”:反映經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並在本期調整的銷售情況。
5.第9至11列“合計”: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第1至11列應填寫扣除之前的徵(免)稅銷售額、銷項(應納)稅額和價稅合計額。
6.第12列“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按《附列資料(三)》第5列對應各行次數據填寫,其中本列第5欄等於《附列資料(三)》第5列第3行與第4行之和;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無扣除項目的,本列填寫“0”。其他納稅人不填寫。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當期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填入本列第13行。
7.第13列“扣除後”“含稅(免稅)銷售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對應各行次-第12列對應各行次。其他納稅人不填寫。
8.第14列“扣除後”“銷項(應納)稅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按以下要求填寫本列,其他納稅人不填寫。
(1)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本列第2行、第4行:若本行第12列為0,則該行次第14列等於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為0,則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計算。計算後的結果與納稅人實際計提銷項稅額有差異的,按實際填寫。
本列第5行=第13列÷(100%+對應行次稅率)×對應行次稅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即徵即退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具體填寫要求見“各行説明”第2條第(2)項第③點的説明。
(2)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對應行次徵收率)×對應行次徵收率。
本列第13行“預徵率%”不按本列的説明填寫。具體填寫要求見“各行説明”第4條第(2)項。
(3)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實行免抵退稅或免稅的,本列不填寫。
(三)各行説明
1.第1至5行“一、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全部徵稅項目”各行:按不同稅率和項目分別填寫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全部徵稅項目。有即徵即退徵稅項目的納稅人,本部分數據中既包括即徵即退徵稅項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一般徵稅項目。
2.第6至7行“一、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其中:即徵即退項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即徵即退項目。按照稅法規定不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納稅人,不填寫本行。即徵即退項目是全部徵稅項目的其中數。
(1)第6行“即徵即退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本行不包括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的內容。
①本行第9列“合計”“銷售額”欄: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不含稅銷售額。該欄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②本行第10列“合計”“銷項(應納)稅額”欄: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項稅額。該欄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2)第7行“即徵即退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本行不包括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內容。
①本行第9列“合計”“銷售額”欄: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的不含稅銷售額。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填寫。該欄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②本行第10列“合計”“銷項(應納)稅額”欄: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的銷項稅額。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銷項稅額填寫。該欄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後”“銷項(應納)稅額”欄:反映按一般計稅方法徵收增值稅且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實際應計提的銷項稅額。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按扣除之後的銷項稅額填寫;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無扣除項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寫。該欄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3.第8至12行“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全部徵稅項目”各行:按不同徵收率和項目分別填寫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全部徵稅項目。有即徵即退徵稅項目的納稅人,本部分數據中既包括即徵即退項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一般徵稅項目。
4.第13a至13c行“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預徵率 %”:反映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預徵增值稅銷售額、預徵增值稅應納稅額。其中,第13a行“預徵率 %”適用於所有實行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納稅人;第13b、13c行“預徵率 %”適用於部分實行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鐵路運輸納稅人。
(1)第13a至13c行第1至6列按照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實際發生數填寫。
(2)第13a至13c行第14列,納稅人按“應預徵繳納的增值稅=應預徵增值稅銷售額×預徵率”公式計算後據實填寫。
5.第14至15行“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中:即徵即退項目”各行:只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即徵即退項目。按照稅法規定不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納稅人,不填寫本行。即徵即退項目是全部徵稅項目的其中數。
(1)第14行“即徵即退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本行不包括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的內容。
①本行第9列“合計”“銷售額”欄: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不含稅銷售額。該欄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②本行第10列“合計”“銷項(應納)稅額”欄: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應納稅額。該欄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2)第15行“即徵即退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本行不包括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內容。
①本行第9列“合計”“銷售額”欄: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的不含稅銷售額。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稅銷售額填寫。該欄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②本行第10列“合計”“銷項(應納)稅額”欄: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的應納稅額。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按扣除之前的應納稅額填寫。該欄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計算,應按照稅法規定據實填寫。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後”“銷項(應納)稅額”欄:反映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且享受即徵即退政策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實際應計提的應納稅額。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按扣除之後的應納稅額填寫;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無扣除項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寫。
6.第16行“三、免抵退稅”“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反映適用免、抵、退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7.第17行“三、免抵退稅”“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反映適用免、抵、退稅政策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
8.第18行“四、免稅”“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反映按照稅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及勞務和適用零稅率的出口貨物及勞務,但零稅率的銷售額中不包括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貨物及勞務。
9.第19行“四、免稅”“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反映按照稅法規定免征增值稅的服務、不動産、無形資産和適用零稅率的服務、不動産、無形資産,但零稅率的銷售額中不包括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
四、《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填寫説明
(一)“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主表。
(二)第1至12欄“一、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分別反映納稅人按稅法規定符合抵扣條件,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
1.第1欄“(一)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反映納稅人取得的認證相符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該欄應等於第2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與第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數據之和。適用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規定的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選擇用於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視為“認證相符”(下同)。
2.第2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反映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本欄是第1欄的其中數,本欄只填寫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部分。
3.第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反映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本欄是第1欄的其中數。
納稅人本期申報抵扣的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通行費電子發票)應當填寫在第1至3欄對應欄次中。
第1至3欄中涉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包含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産品時取得的專用發票,但購進農産品未分別核算用於生産銷售13%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産品進項稅額情況除外。
4.第4欄“(二)其他扣稅憑證”:反映本期申報抵扣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扣稅憑證的情況。具體包括: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含農産品核定扣除的進項稅額)、代扣代繳稅收完稅憑證、加計扣除農産品進項稅額和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扣稅憑證。該欄應等於第5至8b欄之和。
5.第5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反映本期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情況。
6.第6欄“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反映納稅人本期購進農業生産者自産農産品取得(開具)的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情況。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産品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填寫在本欄,但購進農産品未分別核算用於生産銷售13%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産品進項稅額情況除外。
“稅額”欄=農産品銷售發票或者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産品買價×9%+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産品時取得的專用發票。
執行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填寫當期允許抵扣的農産品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填寫“份數”“金額”。
7.第7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填寫本期按規定准予抵扣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8.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産品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産品用於生産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3%稅率貨物時加計扣除的農産品進項稅額。該欄不填寫“份數”“金額”。
9.第8b欄“其他”:反映按規定本期可以申報抵扣的其他扣稅憑證情況。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産、無形資産、不動産,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將按公式計算出的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本欄“稅額”中。
10.第9欄“(三)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産的扣稅憑證”:反映按規定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産的扣稅憑證上註明的金額和稅額。
購建不動産是指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産核算的不動産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産在建工程。取得不動産,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産,不包括房地産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
本欄次包括第1欄中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第4欄中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産的其他扣稅憑證。
本欄“金額”“稅額”≥0。
11.第10欄“(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反映按規定本期購進旅客運輸服務,所取得的扣稅憑證上註明或按規定計算的金額和稅額。
本欄次包括第1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第4欄中按規定本期允許抵扣的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的其他扣稅憑證。
本欄“金額”“稅額”≥0。
第9欄“(三)本期用於購建不動産的扣稅憑證”+第10欄“(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稅額≤第1欄“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4欄“其他扣稅憑證”稅額。
12.第11欄“(五)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抵扣證明”:填寫本期申報抵扣的稅務機關出口退稅部門開具的《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列明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13.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反映本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三)第13至23b欄“二、進項稅額轉出額”各欄:分別反映納稅人已經抵扣但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明細情況。
1.第13欄“本期進項稅額轉出額”:反映已經抵扣但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
2.第14欄“免稅項目用”:反映用於免征增值稅項目,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3.第15欄“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反映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4.第16欄“非正常損失”:反映納稅人發生非正常損失,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5.第17欄“簡易計稅方法徵稅項目用”:反映用於按簡易計稅方法徵稅項目,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當期應由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也填入本欄。
6.第18欄“免抵退稅辦法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反映按照免、抵、退稅辦法的規定,由於徵稅稅率與退稅稅率存在稅率差,在本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7.第19欄“納稅檢查調減進項稅額”:反映稅務、財政、審計部門檢查後而調減的進項稅額。
8.第20欄“紅字專用發票資訊表註明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校驗通過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註明的在本期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9.第21欄“上期留抵稅額抵減欠稅”:填寫本期經稅務機關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稅額抵減欠稅的數額。
10.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本期經稅務機關批准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額。
11.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填寫本期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的進項稅額。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後,經核實允許繼續抵扣的,納稅人重新確認用於抵扣的,在本欄次填入負數。
12.第23b欄“其他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進項稅額轉出情形外,其他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
(四)第24至34欄“三、待抵扣進項稅額”各欄:分別反映納稅人已經取得,但按稅法規定不符合抵扣條件,暫不予在本期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及按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情況。
1.第24至28欄涉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均不包括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産品時取得的專用發票,但購進農産品未分別核算用於生産銷售13%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産品進項稅額情況除外。
2.第25欄“期初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反映前期認證相符,但按照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不允許抵扣,結存至本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
3.第26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未申報抵扣”:反映本期認證相符,但按稅法規定暫不予抵扣及不允許抵扣,而未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
4.第27欄“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稅法規定仍暫不予抵扣及不允許抵扣且已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
5.第28欄“其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認證相符但未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按照稅法規定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
納稅人本期期末已認證相符待抵扣的通行費電子發票應當填寫在第24至28欄對應欄次中。
6.第29欄“(二)其他扣稅憑證”: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其他扣稅憑證情況。具體包括: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代扣代繳稅收完稅憑證和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扣稅憑證。該欄應等於第30至33欄之和。
7.第30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情況。
8.第31欄“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農産品收購發票或者農産品銷售發票情況。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産品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填寫在本欄,但購進農産品未分別核算用於生産銷售13%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産品進項稅額情況除外。
9.第32欄“代扣代繳稅收繳款憑證”: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代扣代繳稅收完稅憑證情況。
10.第33欄“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報抵扣的其他扣稅憑證的情況。
(五)第35至36欄“四、其他”各欄。
1.第35欄“本期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反映本期認證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納稅人本期認證相符的通行費電子發票應當填寫在本欄次中。
2.第36欄“代扣代繳稅額”:填寫納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扣繳的應稅勞務增值稅額與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扣繳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增值稅額之和。
五、《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明細)填寫説明
(一)本表由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有扣除項目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納稅人填寫。其他納稅人不填寫。
(二)“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主表。
(三)第1列“本期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價稅合計額(免稅銷售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屬於徵稅項目的,填寫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價稅合計額;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屬於免抵退稅或免稅項目的,填寫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免稅銷售額。本列各行次等於《附列資料(一)》第11列對應行次,其中本列第3行和第4行之和等於《附列資料(一)》第11列第5欄。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納稅人,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分支機構,本列各行次之和等於《附列資料(一)》第11列第13a、13b行之和。
(四)第2列“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期初餘額”:填寫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上期期末結存的金額,試點實施之日的稅款所屬期填寫“0”。本列各行次等於上期《附列資料(三)》第6列對應行次。
本列第4行“6%稅率的金融商品轉讓項目”“期初餘額”年初首期填報時應填“0”。
(五)第3列“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本期發生額”:填寫本期取得的按稅法規定准予扣除的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金額。
(六)第4列“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本期應扣除金額”:填寫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本期應扣除的金額。
本列各行次=第2列對應各行次+第3列對應各行次。
(七)第5列“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填寫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的金額。
本列各行次≤第4列對應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對應各行次。
(八)第6列“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期末餘額”:填寫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扣除項目本期期末結存的金額。
本列各行次=第4列對應各行次-第5列對應各行次。
六、《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填寫説明
(一)稅額抵減情況
1.本表第1行由發生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和技術維護費的納稅人填寫,反映納稅人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和技術維護費按規定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情況。
2.本表第2行由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納稅人,服務、不動産和無形資産按規定匯總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填寫,反映其分支機構預徵繳納稅款抵減總機構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3.本表第3行由銷售建築服務並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填寫,反映其銷售建築服務預徵繳納稅款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4.本表第4行由銷售不動産並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填寫,反映其銷售不動産預徵繳納稅款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5.本表第5行由出租不動産並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填寫,反映其出租不動産預徵繳納稅款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的情況。
(二)加計抵減情況
本表第6至8行僅限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填寫,反映其加計抵減情況。其他納稅人不需填寫。第8行“合計”等於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説明如下:
1.第1列“期初餘額”:填寫上期期末結余的加計抵減額。
2.第2列“本期發生額”:填寫按照規定本期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3.第3列“本期調減額”:填寫按照規定本期應調減的加計抵減額。
4.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5.第5列“本期實際抵減額”:反映按照規定本期實際加計抵減額,按以下要求填寫。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欄-主表第18欄,則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欄-主表第18欄,則第5列=主表第11欄-主表第18欄;
若第4列<0,則第5列等於0。
計算本列“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行和“即徵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行時,公式中主表各欄次數據分別取主表“一般項目”“本月數”列、“即徵即退項目”“本月數”列對應數據。
6.第6列“期末餘額”:填寫本期結余的加計抵減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七、《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五)》(附加稅費情況表)填寫説明
1.“稅(費)款所屬時間”:指納稅人申報的附加稅費應納稅(費)額的所屬時間,應填寫具體的起止年、月、日。
2.“納稅人名稱”:填寫納稅人名稱全稱。
3.“本期是否適用試點建設培育産教融合型企業抵免政策”:符合《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規定的試點建設培育産教融合型企業,選擇“是”;否則,選擇“否”。
4.第5行“當期新增投資額”:填寫試點建設培育産教融合型企業當期新增投資額減去股權轉讓、撤回投資等金額後的投資凈額,該數值可為負數。
5.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額”:填寫上期的“結轉下期可抵免金額”。
6.第7行“結轉下期可抵免金額”:填寫本期抵免應繳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後允許結轉下期抵免部分。
7.第8行“當期新增可用於扣除的留抵退稅額”:填寫本期經稅務機關批准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額。本欄等於《附列資料二》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8.第9行“上期結存可用於扣除的留抵退稅額”:填寫上期的“結轉下期可用於扣除的留抵退稅額”。
9.第10行“結轉下期可用於扣除的留抵退稅額”:填寫本期扣除後剩餘的增值稅留抵退稅額,結轉下期可用於扣除的留抵退稅額=當期新增可用於扣除的留抵退稅額+上期結存可用於扣除的留抵退稅額-留抵退稅本期扣除額。
10.第1列“增值稅稅額”:填寫主表增值稅本期應補(退)稅額。
11.第2列“增值稅免抵稅額”:填寫上期經稅務機關核準的增值稅免抵稅額。
12.第3列“留抵退稅本期扣除額”:填寫本期因增值稅留抵退稅扣除的計稅依據。當第8行與第9行之和大於第1行第1列與第1行第2列之和時,第3列第1至3行分別按對應行第1列與第2列之和填寫。當第8行與第9行之和(大於0)小于或等於第1行第1列與第1行第2列之和時,第3列第1至3行分別按第8行與第9行之和對應填寫。當第8行與第9行之和(小于等於0)小于或等於第1行第1列與第1行第2列之和時,第3列第1至3行均填寫0。
13.第4列“稅(費)率”:填寫適用稅(費)率。
14.第5列“本期應納稅(費)額”:填寫本期按適用的稅(費)率計算繳納的應納稅(費)額。計算公式為:本期應納稅(費)額=(增值稅稅額+增值稅免抵稅額-留抵退稅本期扣除額)×稅(費)率。
15.第6列“減免性質代碼”:按《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中附加稅費適用的減免性質代碼填寫,試點建設培育産教融合型企業抵免不填列此列。有減免稅(費)情況的必填。
16.第7列“減免稅(費)額”:填寫本期減免的稅(費)額。
17.第8列“減免性質代碼”:符合《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46號)規定的試點建設培育産教融合型企業分別填寫教育費附加産教融合試點減免性質代碼61101402、地方教育附加産教融合試點減免性質代碼99101401。不適用建設培育産教融合型企業抵免政策的則為空。
18.第9列“本期抵免金額”:填寫試點建設培育産教融合型企業本期抵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金額。
19.第10列“本期已繳稅(費)額”:填寫本期應納稅(費)額中已經繳納的部分。該列不包括本期預繳應補(退)稅費情況。
20.第11列“本期應補(退)稅(費)額”:該列次與主表第39至41欄對應相等。計算公式為:本期應補(退)稅(費)額=本期應納稅(費)額-本期減免稅(費)額-試點建設培育産教融合型企業本期抵免金額-本期已繳稅(費)額。
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填寫説明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增值稅納稅人)填寫。僅享受支援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徵點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需填報本表,即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數”和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本期數”均無數據時,不需填報本表。
(二)“稅款所屬時間”“納稅人名稱”的填寫同申報表主表,申報表主表是指《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或者《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三)“一、減稅項目”由本期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享受減徵(包含稅額式減徵、稅率式減徵)增值稅優惠的增值稅納稅人填寫。
1.“減稅性質代碼及名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發佈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所列減免性質代碼、減免項目名稱填寫。同時有多個減徵項目的,應分別填寫。
2.第1列“期初餘額”:填寫應納稅額減徵項目上期“期末餘額”,為對應項目上期應抵減而不足抵減的餘額。
3.第2列“本期發生額”:填寫本期發生的按照規定准予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金額。
4.第3列“本期應抵減稅額”:填寫本期應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金額。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5.第4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填寫本期實際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金額。本列各行≤第3列對應各行。
一般納稅人填寫時,第1行“合計”本列數=申報表主表第23行“一般項目”列“本月數”。
小規模納稅人填寫時,第1行“合計”本列數=申報表主表第16行“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本期數”。
6.第5列“期末餘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四)“二、免稅項目”由本期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免征增值稅的增值稅納稅人填寫。僅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或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納稅人不需填寫,即小規模納稅人申報表主表第12欄“其他免稅銷售額”“本期數”無數據時,不需填寫本欄。
1.“免稅性質代碼及名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最新發佈的《減免稅政策代碼目錄》所列減免性質代碼、減免項目名稱填寫。同時有多個免稅項目的,應分別填寫。
2.“出口免稅”填寫增值稅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出口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但不包括適用免、抵、退稅辦法出口的銷售額。小規模納稅人不填寫本欄。
3.第1列“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填寫增值稅納稅人免稅項目的銷售額。免稅銷售額按照有關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應填寫扣除之前的銷售額。
一般納稅人填寫時,本列“合計”等於申報表主表第8行“一般項目”列“本月數”。
4.第2列“免稅銷售額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免稅銷售額按照有關規定允許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的,據實填寫扣除金額;無扣除項目的,本列填寫“0”。
5.第3列“扣除後免稅銷售額”: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寫。
6.第4列:本列不填寫。
7.第5列“免稅額”:一般納稅人不填寫本列。小規模納稅人按下列公式計算填寫,且本列各行數應大於或等於0。
小規模納稅人公式:第5列“免稅額”=第3列“扣除後免稅銷售額”×徵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