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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B表)

發佈時間:2024-02-2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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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B表)》填表説明

  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自然人納稅人基礎資訊的填報。

  二、報送期限

  自然人納稅人初次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時填報本表;初次申報後,以後僅需在資訊發生變化時填報。

  三、本表各欄填寫

  本錶帶“*”的項目為必填或者條件必填,其餘項目為選填。

  (一)表頭項目

  納稅人識別號: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二)表內各欄

  1.基本資訊:

  (1)納稅人姓名:填寫納稅人姓名。外籍個人英文姓名按照“先姓(surname)後名(given name)”的順序填寫,確實無法區分姓和名的,按照證件上的姓名順序填寫。

  (2)身份證件:填寫納稅人有效的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證件類型一”按以下原則填寫:

  ①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簡稱“居民身份證”)。

  ②華僑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簡稱“中國護照”)。

  ③港澳居民可選擇填寫《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簡稱“港澳居民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簡稱“港澳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可選擇填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台灣居民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簡稱“台灣居民居住證”)。

  ④外籍個人可選擇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簡稱“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簡稱“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或者“外國護照”。

  ⑤其他符合規定的情形填寫“其他證件”。

  “證件類型二”按以下原則填寫:證件類型一選擇“港澳居民居住證”的,證件類型二應當填寫“港澳居民通行證”;證件類型一選擇“台灣居民居住證”的,證件類型二應當填寫“台灣居民通行證”;證件類型一選擇“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者“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證件類型二應當填寫“外國護照”。證件類型一已選擇“居民身份證”“中國護照”“港澳居民通行證”“台灣居民通行證”或“外國護照”,證件類型二可不填。

  (3)國籍/地區:填寫納稅人所屬的國籍或地區。

  (4)出生日期:根據納稅人身份證件上的資訊填寫。

  (5)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聯繫地址:填寫境內地址資訊,至少填寫一項。有居民身份證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必須填寫其中之一。

  (6)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填寫境內有效手機號碼,港澳臺、外籍個人可以選擇境內有效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中的一項填寫。

  (7)開戶銀行、銀行賬號:填寫有效的個人銀行賬戶資訊,開戶銀行填寫到銀行總行。

  (8)特殊情形:納稅人為殘疾、烈屬、孤老的,填寫本欄。殘疾、烈屬人員還需填寫殘疾/烈屬證件號碼。

  2.任職、受雇、從業資訊:填寫納稅人任職受雇從業的有關資訊。其中,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有境外派遣單位的,應在本欄除填寫境內任職受雇從業單位、境內受聘簽約單位情況外,還應一併填寫境外派遣單位相關資訊。填寫境外派遣單位時,其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不填。

  3. 投資者納稅人填寫欄:由自然人股東、投資者填寫。沒有,則不填。

  (1)名稱:填寫被投資單位名稱全稱。

  (2)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被投資單位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投資額:填寫自然人股東、投資者在被投資單位投資的投資額(股本)。

  (4)投資比例:填寫自然人股東、投資者的投資額佔被投資單位投資(股本)的比例。

  4.華僑、港澳臺、外籍個人資訊:華僑、港澳臺居民、外籍個人填寫本欄。

  (1)出生地:填寫華僑、港澳臺居民、外籍個人的出生地,具體到國家或者地區。

  (2)首次入境時間、預計離境時間:填寫華僑、港澳臺居民、外籍個人首次入境和預計離境的時間,具體到年月日。預計離境時間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進行變更。

  (3)涉稅事由:填寫華僑、港澳臺居民、外籍個人在境內涉稅的具體事由,在相應事由處劃“√”。如有多項事由的,同時勾選。

  四、其他事項説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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