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基礎資訊表(B表)》填表説明
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自然人納稅人基礎資訊的填報。
二、報送期限
自然人納稅人初次向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宜時填報本表;初次申報後,以後僅需在資訊發生變化時填報。
三、本表各欄填寫
本錶帶“*”的項目為必填或者條件必填,其餘項目為選填。
(一)表頭項目
納稅人識別號: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上載明的“公民身份號碼”;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填寫稅務機關賦予的納稅人識別號。
(二)表內各欄
1.基本資訊:
(1)納稅人姓名:填寫納稅人姓名。外籍個人英文姓名按照“先姓(surname)後名(given name)”的順序填寫,確實無法區分姓和名的,按照證件上的姓名順序填寫。
(2)身份證件:填寫納稅人有效的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證件類型一”按以下原則填寫:
①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簡稱“居民身份證”)。
②華僑應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簡稱“中國護照”)。
③港澳居民可選擇填寫《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簡稱“港澳居民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港澳居民居住證》(簡稱“港澳居民居住證”);台灣居民可選擇填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台灣居民通行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居民居住證》(簡稱“台灣居民居住證”)。
④外籍個人可選擇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簡稱“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簡稱“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或者“外國護照”。
⑤其他符合規定的情形填寫“其他證件”。
“證件類型二”按以下原則填寫:證件類型一選擇“港澳居民居住證”的,證件類型二應當填寫“港澳居民通行證”;證件類型一選擇“台灣居民居住證”的,證件類型二應當填寫“台灣居民通行證”;證件類型一選擇“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者“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證件類型二應當填寫“外國護照”。證件類型一已選擇“居民身份證”“中國護照”“港澳居民通行證”“台灣居民通行證”或“外國護照”,證件類型二可不填。
(3)國籍/地區:填寫納稅人所屬的國籍或地區。
(4)出生日期:根據納稅人身份證件上的資訊填寫。
(5)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聯繫地址:填寫境內地址資訊,至少填寫一項。有居民身份證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必須填寫其中之一。
(6)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填寫境內有效手機號碼,港澳臺、外籍個人可以選擇境內有效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中的一項填寫。
(7)開戶銀行、銀行賬號:填寫有效的個人銀行賬戶資訊,開戶銀行填寫到銀行總行。
(8)特殊情形:納稅人為殘疾、烈屬、孤老的,填寫本欄。殘疾、烈屬人員還需填寫殘疾/烈屬證件號碼。
2.任職、受雇、從業資訊:填寫納稅人任職受雇從業的有關資訊。其中,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有境外派遣單位的,應在本欄除填寫境內任職受雇從業單位、境內受聘簽約單位情況外,還應一併填寫境外派遣單位相關資訊。填寫境外派遣單位時,其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可不填。
3. 投資者納稅人填寫欄:由自然人股東、投資者填寫。沒有,則不填。
(1)名稱:填寫被投資單位名稱全稱。
(2)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填寫被投資單位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3)投資額:填寫自然人股東、投資者在被投資單位投資的投資額(股本)。
(4)投資比例:填寫自然人股東、投資者的投資額佔被投資單位投資(股本)的比例。
4.華僑、港澳臺、外籍個人資訊:華僑、港澳臺居民、外籍個人填寫本欄。
(1)出生地:填寫華僑、港澳臺居民、外籍個人的出生地,具體到國家或者地區。
(2)首次入境時間、預計離境時間:填寫華僑、港澳臺居民、外籍個人首次入境和預計離境的時間,具體到年月日。預計離境時間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進行變更。
(3)涉稅事由:填寫華僑、港澳臺居民、外籍個人在境內涉稅的具體事由,在相應事由處劃“√”。如有多項事由的,同時勾選。
四、其他事項説明
以紙質方式報送本表的,應當一式兩份,納稅人、稅務機關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