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填表説明
1.車輛購置稅納稅人(車主)或代理人申請辦理補辦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提交本表。本表可由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系統列印,交納稅人(車主)簽章確認。
2.“納稅人(車主)名稱”欄,填寫納稅人或車主名稱。
3.“證件名稱”欄,單位納稅人填寫《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個人納稅人填寫《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名稱。
4.“證件號碼”欄,填寫《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稅務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機構證明、《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的號碼。
5.“車輛類別代碼”欄,按表下備註欄中“車輛類別代碼”對應的數字填寫。
6.“合格證編號(或貨物進口證明書號)”“廠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發動機號”欄,分別按車輛合格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中對應的編號、車輛品牌和車輛型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發動機號填寫。
7.“完稅憑證號碼”欄填寫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號碼。
8.“《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碼”欄填寫納稅人(車主)的《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號碼。
9.“車牌號碼”欄填寫車輛的車牌號碼。
10.“原完稅證明號碼”欄填寫納稅人(車主)遺失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號碼。
11.本表(一車一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納稅人(車主)留存;一份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