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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執業準則(試行)》和《稅務代理從業人員守則(試行)》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6-09-07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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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稅發[1999]193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9-10-10
廢止日期:2023-05-26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

  (通知略)
                            註冊稅務師執業準則(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註冊稅務師依法,公正執行稅務代理業務,規範稅務代理行為,促進稅務代理健康發展,根據<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註冊稅務師.稅務代理機構的其他從業人員參照執行.
    第三條 註冊稅務師在執業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註冊稅務師應熟悉和掌握國家財會,稅收政策及有關規定,正確理解和執行行業管理規範.
    第五條 註冊稅務師在承攬業務時,必須堅持自願委託原則,不得強求納稅人接受代理服務.
    第六條 註冊稅務師的工作機構是稅務師事務所.註冊稅務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執業.
    第七條 註冊稅務師承辦代理業務,如與委託人存在某種利害關係,可能影響代理業務公正執行的,應當主動向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説明情況或請求回避.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代理事項,由稅務師事務所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註冊稅務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代理業務. 
    第九條 註冊稅務師應嚴格按照委託合同約定的代理範圍和許可權,及時,準確地為委託人提供專業服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保守委託人的經營秘密.
    第十條 註冊稅務師應當按照業務工作規程的要求處理委託事項,建立代理臺賬,工作底稿及業務檔案,並如實記載和保存,對簽字鑒證的涉稅文書負責.
    第十一條 註冊稅務師執業時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委託人提供有關財務資料和文件,查看委託人的業務現場和設施,也可以要求委託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第十二條 註冊稅務師不得為獲取代理業務而作虛假承諾,不得對自身的執業能力進行誇張或作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
    第十三條 註冊稅務師應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與審核,並承擔助理人員工作的最終責任.
    第十四條 註冊稅務師應當具備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按規定接受後續教育和業務培訓,充實和更新知識,提高執業能力.
    第十五條 註冊稅務師在執業中應當接受稅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十六條 註冊稅務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維護職業形象和行業信譽. 
    第十七條 註冊稅務師在執業中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準.不得貶損,排擠同行,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稅務代理從業人員守則(試行)
            第一條 學習理論,堅持原則.
            第二條 依法執業,客觀公正.
            第三條 敬業求實,提高技能.
            第四條 自願委託,優質服務.
            第五條 忠於職守,廉潔自律.
            第六條 遵紀守約,合理收費.
            第七條 尊重同行,公平競爭.
            第八條 禮貌待人,文明服務.
            第九條 維護權益,保守秘密.
            第十條 拓展業務,不斷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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