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1-06-30
狀態:全文有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和國辦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安排,結合深入開展黨史學習教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現公告如下:
一、實行範圍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6項稅務證明事項(見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承諾方式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納稅人,納稅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並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
納稅人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責任
納稅人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在事中核查時發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一致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後再予辦理。對在事中事後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進行處理處罰,並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虛假承諾行為認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
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在公佈期屆滿後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其他納稅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五、工作要求
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場所和官方網站等渠道公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及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納稅人查閱、索取或下載。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推行和落實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督促檢查,對納稅人反映的制度執行不到位等突出問題進行重點檢查。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