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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熱點問題(2018年第4期)

發佈時間:2018-05-09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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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選自上海財稅網納稅服務便民問答

 

  一、未列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能否正常使用?

  答:若使用伺服器版的納稅人無法開具帶有編碼簡稱的發票,請及時告知納稅人聯繫稅控服務商儘快升級開票軟體,升級前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仍屬於合法有效憑證。

 

  二、開票系統升級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如何選擇?

  答: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填報。

 

  三、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的申報地點如何規定?應在什麼時候辦理納稅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十條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産、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産、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十五條的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四、收到在稅務機關代開的沒有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能不能使用?

  答:代開發票暫無稅收分類編碼簡稱,可以正常使用。

 

  五、紅字專用發票開具條件及如何開具?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以下簡稱《資訊表》,詳見附件),在填開《資訊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應暫依《資訊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轉机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資訊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資訊表》。銷售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路接收納稅人上傳的《資訊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資訊表編號”的《資訊表》,並將資訊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資訊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資訊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資訊表》電子資訊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資訊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六、如何申請開具完稅證明?

  答:(一)根據納稅服務規範規定,納稅人申請開具完稅證明,需要提供稅務登記證件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事後開具提供)。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第二條規定,對各地稅務機關已納入實名辦稅的業務,辦稅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原件供當場查驗,身份證件複印件可不再報送,稅務登記證件原件、複印件可不再要求報送。

  (三)各省(市)稅務機關為便利納稅人,提供了網上辦稅服務的,納稅人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辦理。

 

  七、其他個人提供出租不動産以外服務時應如何代開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辦理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9號)第一條規定,(1)提交《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

  (2)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複印件;……”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規定:“二、報送資料取消原則……(二)對各地稅務機關已納入實名辦稅的業務,辦稅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原件供當場查驗,身份證件複印件可不再報送,……”

 

  八、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九、一般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怎麼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式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號)文件規定,“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規定,對於發票挂失、損毀事項取消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原件報送要求,能夠獲取相關資訊的可取消刊登遺失聲明的版面複印件的報送。

 

  十、如何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程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附件1),如實填寫固定生産經營場所等資訊,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資訊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資訊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號)第五條規定,《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的“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納稅人領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載入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相關證件。

 

  十一、企業租入固定資産,同時用於一般計稅項目和簡易計稅項目,這筆租金對應的進項稅額是否允許全額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租入固定資産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産、不動産,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十二、是否需要進行12萬元申報?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162號)的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規定,于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寶山稅務局三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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