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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納稅服務熱點問題(2019年第02期)

發佈時間:2019-05-0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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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1: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這裡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如何確定?

  答: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75%,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範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於中間試驗和産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産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産品的檢驗費。

  (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作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産攤銷。

  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産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智慧財産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問題2:已取得的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規定的發票丟失,企業以什麼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答: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或者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者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及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予以稅前扣除。

  問題3:稅率變動以後,仍然想要開具原16%稅率的增值稅發票是否可以?

  答:根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定,如果納稅義務發生在三月份可以開具原稅率發票,發生在四月就只能開具新稅率發票。增值稅納稅義務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産銷售生産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問題4:個人生産經營所得在哪申報?

  答:個人所得稅生産經營所得網上申報目前可以通過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進行代理申報,也可以投資人或業主自己在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網頁(WEB)上自行申報。

  【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代理申報:辦稅人員登錄扣繳客戶端後,點擊頂部"生産經營"按鈕進入申報模組進行經營所得月(季)度申報、繳款等操作。

  【自然人辦稅服務平臺網頁(WEB)】業主或投資人可以通過各省的電子稅務局網站,跳轉到個人所得稅網站(WEB)進行申報。首次登錄需要通過實名認證,登錄成功後,點擊頂部"申報管理"按鈕進入申報界面,可進行"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月(季)度申報(A表)"、"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B表)"、多處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總年度申報(C表)。

  問題5: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查賬徵收企業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的企業,在填報修訂後的預繳申報表時需要注意什麼?

  答:為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稅務總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部分表單樣式及填報説明,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從業人數、資産總額等數據項,並將升級優化稅收徵管系統,力爭幫助企業精準享受優惠政策。在填報預繳申報表時,以下兩個方面應當重點關注:

  一是關注“應納稅所得額”和“減免所得稅額”兩個項目的填報。“應納稅所得額”是判斷企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和分檔適用“減半再減半”“減半徵稅”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標,這個行次一定要確保填寫無誤。“減免所得稅額”是指企業享受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的減免所得稅金額,這個行次體現了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關注預繳申報表中新增“按季度填報資訊”部分有關項目的填報。“按季度填報資訊”整合了除應納稅所得額以外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指標,其數據填報品質直接關係著小型微利企業判斷結果的準確與否。按季度預繳的,應在申報預繳當季度稅款時,填報“按季度填報資訊”的全部項目;按月度預繳的,僅在申報預繳當季度最後一個月的稅款時,填報“按季度填報資訊”的全部項目。

  問題6: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的範圍、標準、時限是什麼?需留存什麼資料?

  答:一、《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五條 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六條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七條 納稅人子女在中國境外接受教育的,納稅人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相關教育的證明資料備查。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 第三條 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

  (一)子女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為子女年滿3周歲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學歷教育,為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學歷教育和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期間,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十二條 納稅人享受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子女當前受教育階段及起止時間、子女就讀學校以及本人與配偶之間扣除分配比例等資訊。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應當留存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留學簽證等境外教育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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