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自然人APP端自動出現任職受雇單位,而自己又完全不知情,存在資訊冒用嫌疑,該怎麼辦?
答:只要該公司給您做過僱員個人資訊報送,且未填報離職日期的,該公司就會出現在您“個人所得稅”APP的任職受雇資訊中。解決辦法如下:
(1)如果是您曾經任職的單位,您可在“個人所得稅”APP個人中心的任職受雇資訊中點開該公司,然後在右上角點擊“申訴”,選擇“曾經任職”方式。稅務機關會將資訊反饋給該公司,由該公司在扣繳客戶端軟體中把人員資訊修改成離職狀態即可;
(2)如果是您從未任職的單位冒用的,您可在“個人所得稅”APP個人中心的任職受雇資訊中點開該公司,然後在右上角點擊“申訴”,選擇“從未任職”方式,把情況反饋給該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展開調查。
您點擊申訴後,“個人所得稅”APP相關任職資訊將不再顯示。後續處理結果會通過“個人所得稅”APP主頁的消息提醒反饋給您,敬請留意。
問題2:員工提供的專項附加扣除資訊,企業怎麼核實是否真實?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也不得擅自更改納稅人提供的相關資訊。
但扣繳義務人根據其所掌握資訊,發現納稅人提供的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問題3: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問題4: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優惠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産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徵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後的銷售額。
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
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問題5:個人所得稅中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納稅義務分別如何確定?
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西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規定:“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稱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別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和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四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問題6: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的範圍、標準、時限是什麼?需留存什麼資料?
答:一、《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八條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第九條 個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符合本辦法規定扣除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選擇由本人扣除。
第十條 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相關證書等資料備查。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三條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二)繼續教育。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結束的當月,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學歷教育和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期間,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觀原因休學但學籍繼續保留的休學期間,以及施教機構按規定組織實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十三條納稅人享受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報教育起止時間、教育階段等資訊;接受技能人員或者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填報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機關、發證(批准)時間等資訊。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應當留存職業資格相關證書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