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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容(要素) |
公開依據 |
公開時限 |
公開 主體 |
公開渠道 和載體 |
公 |
公 |
公 | |
一級 |
二級事項 | |||||||||
1 |
政策 |
稅務機關履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
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 |
縣 | |
2 |
稅務機關履職相關的規範性文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 |
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 |
縣 | ||
3 |
納稅 |
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人權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
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 |
縣 | |
4 |
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人義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
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 |
縣 | ||
5 |
1.納稅人識別號 |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5號) |
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 |
縣 | ||
6 |
1.納入監管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名單及其信用情況 |
1.《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 |
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 |
縣 | ||
7 |
1.辦稅服務廳名稱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
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 |
縣 | ||
8 |
1.申報徵收期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
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 |
縣 | ||
9 |
1.事項名稱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
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 |
縣 | ||
10 |
行政 |
1.職權名稱2.設定依據3.履責方式4.追責情形5.權責事項資訊表(包括基本資訊、辦理資訊、監管措施、諮詢查詢、行政相對人責任、監督責任、法律救濟、行政職權運作流程圖等)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
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 |
縣 | |
11 |
1.行政許可決定書及其文號 |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資訊公示工作的通知》(稅總辦發〔2016〕19號) |
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 |
縣 | ||
12 |
1.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
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動 |
縣級 | ||
13 |
納稅人為企業或單位的,公告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經營地點;納稅人為個體工商戶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6位數)、經營地點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
在非正常戶認定的次月公告非正常戶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動 |
縣級 | ||
14 |
1.企業或單位欠稅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
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動 |
縣級 | ||
15 |
1.納稅人名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
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動 |
縣級 | ||
16 |
1.稅務機關和代徵人的名稱、聯繫電話,代徵人為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應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和地址;代徵人為自然人的,應包括姓名、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
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 |
稅務主管部門 |
■政府網站 ■辦稅服務廳 |
全 |
主動 |
縣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