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的規定,下列單位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現予以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
二0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