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懷春(身份證號340121********7915)等1287名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滬崇稅限改[2024]5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
2024年5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
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滬崇稅限改〔2024〕5號
高懷春(身份證號340121********7915)等1287名納稅人:
你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申報。(詳見附件:未申報個人明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有關規定,限你于2024年6月30日前到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辦稅服務廳或通過個人所得稅APP進行納稅申報與報送納稅資料,改正稅務違法行為。逾期仍不改正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對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二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十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十一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十二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十三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十四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十五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十六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十七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十八稅務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崇明區稅務局十九稅務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