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滬市監規範〔2024〕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發文日期:2024-01-18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各區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醫療保障局,各區公積金管理部: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著力暢通經營主體退出渠道,便捷經營主體依法、有序退出,現就全面深化經營主體退出便利化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深化簡易登出登記改革,優化登記程式
深入推進簡易登出登記工作,增強經營主體辦理簡易登出登記的獲得感,持續優化登記程式。
(一)明確簡易登出登記適用範圍。簡易登出登記適用除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對按照簡易登出程式辦理的個體工商戶無需公示,由登記機關將申請推送至稅務部門。
(二)開通簡易登出異議預檢服務。依託“上海企業登記線上”網上服務平臺,經營主體可以在簡易登出前或者公示期內線上發起預檢申請,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前與經營主體實現資訊交互,方便經營主體線上獲取預檢結果並提前採取相應處置措施,如存在異議可以在公示前先行辦理相關事項。
(三)建立簡易登出容錯機制。因存在“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産抵押”等情形或者因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異議,而不予登出登記的,待上述情況消失後可以再次公示申請簡易登出登記。對承諾書文字、形式填寫不規範的,登記機關在經營主體補正後予以受理其簡易登出申請,無需重新公示。
二、分類化解投資人、法定代表人缺失問題,暢通退出渠道
聚焦經營主體登出過程中因少數投資人、法定代表人缺失而難以形成決議或者無法簽署材料等問題,多措並舉打通路徑。
(四)利用公告方式送達有關通知。有限責任公司存在股東失聯、不配合無法將有關通知送達全體股東的,可以採用在省級以上報紙公告的方式送達。送達後召開股東會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規定表決比例的決議,依法完成清算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
(五)落實相關主體的清理職責。因股東(出資人、隸屬企業)已登出,導致被投資經營主體相關登出材料無法簽署的,可以由已登出主體的上級主管單位、登出時登記在冊的股東或者其他合法繼受主體簽署決議文件並辦理登出登記。
(六)合併法定代表人變更與登出程式。因法定代表人失聯、不配合或者死亡,無法簽署相關登出申請材料的,無需變更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公司股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登出文件。相關登出文件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可以憑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申請材料辦理登出。
三、加強府院聯動,助力退出機制中司法程式的運用
協同人民法院持續提升經營主體通過司法程式退出市場的工作質效,積極推動經強制清算、破産程式的經營主體快速出清。
(七)依託強制清算程式化解清算難題。公司清算義務人不履行清算義務或者難以成立清算組開展清算的,相關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清算完成後清算組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裁定書等材料向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八)簡化破産企業登出程式和材料。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産程式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登出登記申請書直接辦理破産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登出登記,免於提交清稅證明,且無需經過登出公告程式。營業執照無法全部繳回的,可以由管理人出具相關情況説明,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九)支援管理人依法履職。登出申請相關材料按規定需要破産企業蓋章的,以加蓋管理人印章的方式予以替代。需要破産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的,以管理人的負責人簽字的方式予以替代。
四、優化登出數字化服務平臺功能,方便線上辦理
優化完善“上海企業登記線上”網上服務平臺功能,充分發揮平臺線上辦理優勢,為經營主體提供合法、清晰、透明的登出服務,切實滿足經營主體便捷高效退出市場的實際需求。
(十)增加網上服務平臺辦理部門。進一步擴大通過“一網通辦”可以協同辦理登出業務的部門範圍,將更多與經營主體登出密切相關部門的登出業務納入“上海企業登記線上”登出登記模組。
(十一)實施登出全程電子化登記改革。加快推動經營主體登出模式數字化轉型,通過優化完善“上海企業登記線上”網上服務平臺功能,增設數字簽名、營業執照寄遞繳回等應用服務,實現經營主體登出全程電子化登記。探索營業執照登出與稅務登出同步辦理。
五、支援經營主體根據實際情況暫時歇業,降低主體維持成本
為經營暫有困難的主體提供緩衝性制度選擇,通過歇業方式適度“休眠”,降低主體維持成本。
(十二)推行歇業備案“一口辦理”。經營主體可以通過“上海企業登記線上”網上服務平臺提交歇業申請,由市場監管部門將歇業資訊同步推送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積金、醫保部門進行共用,實現歇業備案“一口辦理”,相關部門通過網上服務平臺向經營主體反饋業務辦理結果。
(十三)對歇業主體採用差異化管理措施。登記機關對處於歇業期間的經營主體,不認定其“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不納入清理長期停業未經營企業工作的對象範圍,不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歇業的經營主體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原住所房屋租賃關係已終止的,可以供新入駐的其他經營主體辦理登記。
(十四)規範歇業主體責任和監管措施。歇業經營主體應當按時公示年度報告。對已辦理歇業備案的經營主體,原則上不納入各類專項檢查和雙隨機檢查對象庫,除處理投訴舉報等問題以外,一般不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主動檢查。
(十五)打通歇業退出通道。經營主體歇業後恢復經營的,應當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示。經營主體歇業後不再經營的,無需公示恢復經營,經清算後依法辦理登出登記。
本意見自2024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17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障局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