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本部門2025年行政許可實施情況報告如下:
一、總體情況
全面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發佈全國統一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將原有的6個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減少至1個,即“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同時將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樣式由15種減少至12種,並調整優化部分文書內容。
長寧區稅務局充分運用大數據理念、技術和資源,實行增值稅發票風險管理,根據納稅人實際經營需要,按照納稅信用管理、增值稅發票管理、黑名單管理的相關規定,嚴格審批、合理確定最高開票限額,保障納稅人正常生産經營發票供應的同時有效防範增值稅發票涉稅風險。
二、行政許可辦理情況
區局現有1個行政許可事項,為“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承諾審批時限一般規定為10個工作日。特殊規定中已由稅務機關現場採集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實名資訊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結。該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已進駐上海市電子稅務局,實現“一網通辦”。該許可事項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
2025年,區局收到行政許可申請38件,受理38件,批准38件,不予批准0件,不存在未受理的情況。
從辦理方式來看,網上受理1件,為全程網上辦;稅務大廳受理37件。
從辦結時限來看,按期辦結38件,其中當場辦結37件,不存在超期辦結的情況。已由稅務機關現場採集法定代表人(業主、負責人)實名資訊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全年共受理38件,當場辦結37件,剩餘1件均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批後監管開展情況
區局制定有《長寧區局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操作指引》,明確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後續風險管理。針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中涉及的最高開票限額100萬元及以上納稅人進行事前實地查驗的執法環節,區局貨物和勞務稅科、法制科對稅源管理所實地查驗工作開展定期監督檢查,包括派發、調查和歸檔各環節。重點關注稅源管理所實地查驗流程、材料審核、約談企業負責人內容以及執法記錄儀拍攝等是否符合規定,實地查驗材料整理歸檔是否符合規定,資料保存是否完整等。對申請最高開票限額獲批的相關納稅人,通過電子底賬系統及上海市稅務局電子工作平臺動態跟蹤納稅人開票情況,重點關注購銷不匹配、大量作廢紅衝、開具金額突增等異常情形,貨物和勞務稅科、風險管理局定期開展比對分析,督促稅源管理所核實處理。進一步完善增值稅發票管理內控舉措,防範稅務人員內部風險。2025年我局未發生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舉報、投訴事項;我局內控監督系統對行政許可實施行為加強監督,2025年未發現相關違規違紀行為。
四、改革創新情況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明確的“穩步實施發票電子化改革”“基本實現發票全領域、全環節、全要素電子化,著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區局積極推廣應用數字化電子發票。數字化電子發票實現“去介質”,納稅人不再需要預先領取專用稅控設備,通過“賦額制”自動為納稅人賦予發票總額度。對於已完成數電切換的納稅人,及時登出尚存的稅控設備並取消相關票種,對於已接入樂企及計劃接入樂企但仍開具稅控發票的納稅人完成數電切換。
五、監督糾正情況
區局已通過對外網站對行政許可相關實施主體、依據、流程、條件、期限、辦理資料、收費標準、表證單書、諮詢投訴方式、注意事項等資訊進行公示,並及時更新完善。此外,在每年政務服務“好差評”、納稅人滿意度調查情況、各級各類監督檢查、企業群眾投訴舉報中都將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情況作為重要監督檢查內容。
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近年來,隨著全面數字化電子發票推廣應用不斷深化,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逐漸向數字化電子發票“賦額制”過渡。現有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在工作交接、部門銜接、職能過渡等方面需要進一步規範完善。下階段,區局將做好以下改進措施:
(一)繼續做好稅務行政許可審批工作。依法依規做好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已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增值稅納稅人,申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與其實際生産經營和銷售所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相符。區局對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審查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合法性,同時參考稅收大數據審查申請的合理性。
(二)全面推廣數字化電子發票。加強對數字化電子發票賦額調整管理,持續優化精簡涉稅材料和流程,對納稅人申請調增發票額度的,將結合工作實際,持續精簡涉稅資料,並優化業務辦理流程,進一步降低納稅人的負擔。
(三)加強內部宣傳培訓,提升業務能力。做好稅務行政許可知識的內部宣傳、培訓工作,不斷拓寬稅務人員的視野,提高其對行政許可法的執行力和應用能力,提高其稅務執法行為水準和品質。



搜索
搜索
導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