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4-03-11 09:57
留言標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留言內容:我公司2023年度經營虧損,可以不用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嗎?
答覆時間:2024-03-11 13:34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關於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提示》一、匯算清繳範圍
2023年度內從事生産、經營(包括試生産、試經營),或在2023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本市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外省市總機構在滬二級分支機構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以上回復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歡迎您再次提問,您也可以通過“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線上諮詢”模組、“上海稅務”網站“我要諮詢”模組進入智慧線上諮詢系統,或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獲得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