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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在個稅匯算中應該如何選擇計稅方式

發佈時間:2024-04-16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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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時間:2024-04-15 17:24

  留言標題:年終獎在個稅匯算中應該如何選擇計稅方式

  留言內容:年終獎可以和綜合所得一起計稅,也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稅,我選擇哪種計稅方式更划算呢?

 

  答覆時間:2024-04-16 10:07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二、在選擇計稅方式時,建議您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對您更為有利的計稅方式。具體操作時,您可以登錄手機個稅APP,分別選擇按合併計稅或單獨計稅方法,個稅APP會自動算出結果,比較一下,哪種划算選擇哪種就可以了。

  以上回復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歡迎您再次提問,您也可以通過“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線上諮詢”模組、“上海稅務”網站“我要諮詢”模組進入智慧線上諮詢系統,或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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