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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應稅行為備案

發佈時間:2025-12-19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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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時間:2025-12-18

  留言標題:跨境應稅行為備案

  留言內容:請問我公司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已經按照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後,再發生的相同跨境應稅行為,還需要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嗎?

 

  答覆時間:2025-12-19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一、納稅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辦理免稅備案手續後發生的相同跨境應稅行為,不再辦理備案手續。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相關免稅證明材料備查。納稅人在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關免稅政策,對已享受的減免稅款應予補繳,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歡迎您再次提問,您也可以通過“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線上諮詢”模組、“上海稅務”網站“我要諮詢”模組進入智慧線上諮詢系統,或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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