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時間:2026-02-02
留言標題:簡易計稅
留言內容:請問一般納稅人銷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産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嗎?
答覆時間:2026-02-04
答覆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答覆內容:您好:
您的提問收悉。現針對您的提問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法施行後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0號)文件規定,三、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納稅人發生以下應稅交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規定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動産。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歡迎您再次提問,您也可以通過“上海稅務”微信公眾號“線上諮詢”模組、“上海稅務”網站“我要諮詢”模組進入智慧線上諮詢系統,或通過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獲得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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